为了有力地降低国际湿地资源日渐萎缩的现状,有效保护湿地资源,世界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予以积极应对。
作为当今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在湿地问题上走到了世界前列。事实上,美国自殖民时期以来已经有50%的湿地消失,为了保护湿地,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就开始采取诸多措施来对湿地资源进行积极保护和科学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专门法律
在美国,有一整套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且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就是《清洁水法》,这部法律大部分内容都是有关授权美国工程兵团许可向水域排放污水的,其第404条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兵团有关污水排放活动的法规责任,其管辖权就包括湿地。除此之外,较为重要的法律还有《河流与港口环境保护法》,该法中许多条款都确立了要设定许可以阻止美国任何航道水域的未授权的妨碍或变动。而对于如何获得排放污水许可,美国也有专门的法律予以确定,如《海洋生物保护、研究和禁捕法》第10条就规定排放许可的取得必须首先经过公告和听证。
除以上三部较为重要的法律外,美国国会还通过了许多专门性与湿地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如《海岸管理法》(通过沿岸各州执行和管理,保护国家的海岸环境)、《海洋动物保护法》(此法对海洋动物的骚扰、捕获、捕猎或猎杀以及海洋动物制品出口,依据所涉及的海洋物种进行征税;只有为了科学研究和公众展示目的,且此目的符合此法政策,才可以颁发许可证)、《候鸟条约法》(该法规定了候鸟获取、买卖、运输、出口以及它们的巢穴、卵、部位、产品,这些条款都包括在任何条约中,并对触犯者采取强制措施和惩罚)、《海洋热能保护法》(该法要求海洋热能转化设施的拥有、建设和管理必须得到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许可)等。这些法律对于湿地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在管理湿地上采取了分权治理原则,将权力分散到不同主体。这种做法使得湿地保护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也避免了因权力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工作拖沓与无效率等现象的出现。在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相应的政府机构有:陆军工程兵团(负责供水与水污染管理);环保局(负责湿地物理、 化学、生物原始完整性);鱼类与野生生物事务局(负责管理鱼与野生生物); 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负责国家海岸资源);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负责保护湿地不受农业活动影响)等。①这些机构不仅在行政体制上负责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而且还积极开展相关的湿地科学研究工作,使美国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管理。
3.市场化激励
除制定相关法律与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外,美国还将市场激励手段作为其湿地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法宝来使用。如19世纪期间各州的湿地津贴用于防洪堤和排水支付,允许湿地转变为农业生产。直到1985年,农场项目的支付还是取决于作物的基本面积,从而刺激农户从湿地中创造出更多的农田。这种增加湿地转换报酬的经济方法有效地影响了土地所有者的决策。近年来制定的保护和恢复湿地的政策,也主要是通过补贴、税收优惠、购买湿地永久地役权、增加湿地转换成本等市场手段来实现的,显著减少了湿地转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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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美国湿地政策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http://www.3jise.com/article/54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