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妥善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权利人政策不明确,承包地不落实等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一是合理界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农村妇女,特别是婚嫁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确保农村妇女成员权利得到落实。
二是积极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开展承包方调查表填制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农村妇女的意愿,合理确定承包方代表。为切实做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时,参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妇女,应当标注为共有人。迁入的农村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各地根据农村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要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避免“两头漏登”,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
三是做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工作。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对于离婚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已经协议分割,或经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并生效的,经申请,发包方应当变更原承包合同,并与离婚妇女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重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对于确权登记期间,存在土地纠纷的离婚妇女,应当先解决土地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各地在出台土地交易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相关文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采取签字确认、委托授权、现场照相等形式,确保具有共有人资格的农村妇女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收益权。
四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应当参与但未分到承包地的农村妇女,发包方在按照相关政策对新增人口分配土地时,应优先解决;加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力度,确保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承包权益。在分配新增人口土地时,不得有歧视出嫁妇女的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妇联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分性别统计和绩效考核。要求在确权登记信息系统中,增加分性别统计功能。以县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平台建设试运行后,应当将有关农村妇女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送县妇联。各级妇联将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情况纳入平安家庭建设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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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http://www.3jise.com/article/54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