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较完善的棕地管理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是棕地重建的重要保障。一些国家还针对棕地再开发问题而进行专门立法。如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了对棕地保护进行再开发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1986年又颁布了《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2002年颁布《小企业责任减免与棕色地带复兴法》等。
与美国相比,欧洲各国虽然几乎都制定了棕地重建的专门法规,许多相关法律中也都涉及棕地。如丹麦、德国以及荷兰就是欧盟国家较早制定受污染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国家。丹麦于2000年生效的《土壤污染法》为被污染用地的利用建立了法律基础,该法强调了市政当局对投资和修复被污染土地的作用,并期望能够进一步增加棕地修复的可能性。德国关于棕地治理的法律主要有1999年生效的《联邦土壤保持法》、《区域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法规,这些法律不仅制定了全国通用的风险评估和清理标准对污染土地进行治理的法律规定,还为清理计划和治理合同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原则。荷兰涉及棕地的法律有1985年的《城市和乡村复兴法》、1987年的《环境保护法》、《空间规划法》及《土壤保护法》。
2.不同类型土壤污染物的控制标准
棕地相当部分来自原有工矿业用地,存在污染或潜在污染。欧美许多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制定了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或基于生态毒性数据资料,或基于水质标准或污泥标准,或基于特殊地区的风险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例如,德国广泛使用The-eikmnna-klkoe体系,给出11种重金属和3种有机物质的数值;The Berlin List则给出了3种无机物质、芳香族和非芳香族有机化合物以及11种金属的限制值和修复标准。
在英国,ICRCL考虑了10种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植物正常生长产生危害的金属,设定了严格标准,低于这个标准的土壤才会被认为是为受到污染的土壤。
因此,由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对土地的质量和性质要求不同,因此对土壤质量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方法、指标有很大差异。因此,一些国家已经根据不同用地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土壤评价标准。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在其制定的《维多利亚环境指南文件》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于清洁填埋物的土壤、低水平污染土壤以及重污染土壤3类标准。
3.适当的棕地风险评估等级划分
面对棕地数量众多而棕地治理资金有限的限制情况,如何分配资金便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美国提出了污染土地危险等级评估体系与优先名单制度。这一制度以人体健康、环境安全为前提,对被污染土地进行调查与评估,然后将基金分配给污染最严重的棕地,这种做法可以对有限的基金进行最有效地利用。许多国家对这种做法进行了借鉴,采取了相似的措施,如加拿大建立了国家分级系统,评估棕地对人体健康与环境有无立即或潜在负面冲击的可能性,从而对棕地进行分级,确定要进行修复的优先顺序。奥地利土地评估也将棕地分为4个等级,经过全面风险评估的土地将有机会申请公共修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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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棕地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http://www.3jise.com/article/54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