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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到底流转了什么?

众所周知,土地流转交易的主体是土地,而实质上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百姓只享有使用权,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到底流转了什么呢?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哪些种类呢?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又有几种类型呢?

一是乡(镇)农民集体;

二是村农民集体;

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上面说到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又有三种形式,包括宅基地、自留土地和公用企事业土地。

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4类土地。

为避免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不公开、不透明或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规范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时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由于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像其他商品一样可在市场上流通,即土地流转,但在市场上流通的不是集体土地的实体本身,而是集体土地权利。 由于土地位置固定性、不可移动性,集体土地流转重要的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转,而是占有和利用他的各种土地权利的流转,即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故集体土地流转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使集体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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