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通告
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今年起,实施多年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一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目前,我区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现就有关政策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补贴计发依据及发放标准
根据市文件精神,我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二、补贴范围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范围内的耕地;
2、村组集体土地;
3、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二)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村组未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场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场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农场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发放程序
(一)登记核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制定的补贴依据统计计算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经农户签字确认后报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于7月10日前完成。
(二)公开公示。各地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以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所有农户补贴面积自7月10日起张榜公示,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要将公示的全部内容拍成图片保存。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区镇两级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必须整改后重新公示。
(三)资金发放。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各地农业中心于2016年7月17日前将农户补贴信息(纸质和电子档)送各镇(区、街道)财政所。同时,及时分村汇总,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区农委。最终由区财政局通过农户“一折通”系统于2016年7月20前将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农业中心做好面积抽查复核工作,财政所做好“一折通”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都要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区政府要求,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纪检监察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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