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土地政策的制定要考虑政策调控的滞后效应,提高预见性,把握好经济运行的周期,选择最佳时机实施调控,适时适度。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的时间序列,形成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土地供应的完善体系,从而减少滞后时间。区域土地政策的制定的实施机构是什么?
实施机构:政府与社会结合
行政管理的改革和行政管理现代化,是为了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应该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 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做到微观搞活、宏观管好。
1、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要实现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目标,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定位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角色:
(1)退出越位:政府必须首先退出越位(退出市场),才能彻底改变资源的行政配置体制。政府的职能是帮助市场发育,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介入交易。应当认识到,拥有多种垄断权利的“官商”,绝不是培育市场关系的助产士,而只能是它的破坏者。
(2)补足缺位:政府应该在土地市场制度建设过程中有所作为,不能任市场自由发展。
(3)纠正错位:我国当前的行政职能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政府“管了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土地市场中,政府干预必须侧重于修正市场的不充分,以及市场自发调节的不公正后果,政府干预不能扰乱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干预应主要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能过多地直接应用行政手段。
2、社会监督
对政府领导来说,最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就是社会监督。政府领导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应当服务于社会,所以,领导的所有活动都应接受代表社会利益的区域协调机构的监督:
(1)社会监督是实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真正依制度办事的重要手段。要杜绝土地“寻租”现象的发生,除了从法律上规范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以外,还必须健全和完善对政府管理的监督体系和体制,增加政府管理的透明度。
(2)社会监督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社会监督是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激发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建设国家的积极性。社会监督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社会监督“是来自人民群众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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