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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价格牵绊流转(话说新农村)

朱 隽

《 人民日报 》( 2016年07月10日 09 版)

面对土地流转供需双方在价格诉求上的差异,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合理、双赢的流转价格至关重要

前些日子,看到了一份西部某省关于土地流转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考虑是否将土地转出时,价格和收益依然是影响农户流转意愿的首要因素。有超过六成的农户因为觉得价格太低而不愿流转土地。

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春耕时采访的那些种粮大户们。在盘算支出账时,大户们“吐槽”最多的就是地租支出太大。有的大户只是土地流转费用一项就占到了整个种粮成本的六成,控制成本的意愿强烈。尤其在当前,面对粮价下跌导致的收益减少,他们降地租的愿望愈发迫切。资料也显示,在一些地租不断攀升的地区,有些原本计划扩大种植规模的大户们,不得不放弃了更多租种土地的想法。

一方因为价太低不愿转,一方因为价太高不愿租。看似矛盾的双方,诉求其实都有合理性。从普通农户角度来讲,土地的重要性无须多言。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面对有限的社会保障,以及机会和收益都不太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对于土地流转后生计问题的担忧在所难免,再加上一些农民的确在流转土地过程中受到过利益侵害,希望从流转费用中获得数额更高、更有保障的收益自然可以理解。

对于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土地是他们生产经营能够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动辄几百上千亩的经营规模,合理控制成本支出的诉求也合乎情理。因为过高的土地流转成本,不仅会伤害到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也会影响我国粮食等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有专家就提出,国内粮价之所以高于国际粮价,从种植成本看,起主导作用的并非生产性成本,高就高在了土地流转费用上。

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1/3的承包土地实现了流转,每年还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涉及数以百万计的承包农户。截至2015年,国内家庭农场总量达到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53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5.4万个。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买卖双方”,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规定,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些规定较好地保护了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面对供需双方在价格诉求上的差异,如何理顺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合理、双赢的土地流转价格至关重要。目前,正是由于缺少相关机制,再加上评估体系未健全、流转信息不对称、流转程序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纠纷及隐患。

说到底,土地流转是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需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前提是要有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及市场的监管者,要依法规范市场规则和流转行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及评估体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既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也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从长期来看,稳定供求双方的价格预期,引导双方合理的价格诉求,还应当探索更加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比如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分红等,通过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而非利益对立,来保障双方在土地流转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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