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农村村民是否有权自行处分宅基地房屋?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属性,村民在处分农村房屋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又如,国办发〔1999〕39号《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农村村民是否有权自行处分宅基地房屋?:http://www.3jise.com/article/55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