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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闲置土地共处置1192公顷

记者从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黑龙江去年启动的土地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共清理出闲置土地209宗,面积1266.4公顷;累计处置完毕191宗,占闲置土地总宗地数的91.4%,累计处置面积1192.9公顷,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94.2%。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要求整改工作以市县政府为主体,建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黑龙江省省长陆昊强调,各责任主体要坚决整改,并要求省审计厅、监察厅全程查办整改情况。黑龙江省出台了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意见,提出了实现全省各地五年平均供地率均达到60%以上、闲置土地全部盘活利用的目标。并制定了核减新增用地指标和暂停批次用地审批等惩罚性措施,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30起闲置土地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整改。

此外,黑龙江建立了定期通报工作制度,以县为单位,向各地下达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的指标和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完成的标准,每月各地呈报闲置土地整改情况和台账,并按季度进行通报。召开了全省闲置土地整改情况通报会,对闲置土地整改较为迟缓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下一步整改工作提出了要求。

相关政策: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

(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第六条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垦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林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林业局(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和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

第九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和乡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乡、县、区所属单位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行政区域内县间或者县与市(行署)所属单位间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间或者县与省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三)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用地的使用权争议,属于乡管辖的,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属于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单位耕种,不得荒芜。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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