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独立工矿区
规模及范围:该区面积224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9%;主要分布在青龙满族自治县东南部、卢龙县西南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北戴河区西部。
主导功能:该区以采矿用地以及独立建设用地为主,是规划期内大中型矿山、化工企业及其他不易在城镇村居民点集中布局的区域。
管制措施: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应与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及时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污染扩散及生态破坏;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节约集约和保护资源的原则,严格供地标准,尽量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
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规模及范围:该区面积842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8%;主要包括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等地表水源保护区,青龙河、滦河、洋河、戴河、汤河、新开河、沙河、石河等河流,哈动力码头至沙河口、汤河口至戴河口以及七里海等沿海湿地。
主导功能:该区是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
管制措施:区内土地利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源保护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加强水库及江河周边的植被保护及污染防治。严格限制区内土地开发类型和强度,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和农牧业生产活动,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十四条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规模及范围:该区面积2234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86%;主要包括昌黎黄金海岸、老岭、都山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柳江国家地质公园核心部分,北戴河、山海关、祖山、黄金海岸、南戴河、碣石山等景区组成的北戴河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北戴河、山海关区等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长城保护带。
主导功能:该区是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
管制措施:严格保护资源环境和文物遗迹,防止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物扩散;区内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河北省和秦皇岛市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区内各类建设活动,除允许适度建设与自然保护、风景旅游相关的配套设施外,原则上禁止其他各类大规模建设;限制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扩张,引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逐步向城镇村发展区等外部区域有序转移;充分发挥区内生态绿地的间隔、景观功能,不得随意侵占。
第四十五条 林业发展区
规模及范围:该区面积2516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2.22%;主要分布在青龙满族自治县中部、东部和长城南侧抚宁县北部、东部。
主导功能:该区是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配套的设施用地等划定的区域。
管制措施: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资源保护和开发;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林业配套设施用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除基础设施建设外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
第三节 县(区)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六条 规划指标调控
《规划》确定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约束性指标,各县(区)严格落实,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县(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以及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各县(区)应在《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下,积极配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土地利用政策,执行管制措施,加强辖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促进和谐的土地利用秩序形成。
第四十七条 土地利用指引
(一)海港区
土地利用重点是促进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的平衡和协调;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优先发展东港镇和海港镇,重点发展西港镇和海阳镇,积极发展北港镇;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制度,加大城区内闲置土地、空闲地、低效建设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保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滨海休闲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农用地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安排园林地,发展特色观光农业。
(二)山海关区
土地利用重点是严格保护古城及文物古迹,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尤其是山海关林场和城市组团间绿化隔离带;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重点发展孟姜镇、第一关镇,积极发展石河镇,有序推进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保障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滨海休闲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石河综合整治。
(三)北戴河区
土地利用重点是突出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严格保护北戴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国家湿地公园、文物古迹等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保障滨海休闲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北戴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需求,适度开展城镇化建设;积极发展海滨镇、重点发展戴河镇,有序整理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四)青龙满族自治县
土地利用重点是处理好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护各类重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加强土地生态修复、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土地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发挥区域生态屏障作用;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居民点整理等,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青龙满族产业聚集区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和乡村山地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积极开展农用地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鼓励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
(五)昌黎县
土地利用重点是平衡协调生产、生活、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加强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加大城镇化建设、产业集聚发展和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农用地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发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力度,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重点保障城镇用地需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观光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北戴河新区、河北昌黎干红葡萄酒产业聚集区昌黎部分和河北昌黎工业园、秦皇岛西部工业区、昌黎空港产业聚集区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严格保护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北戴河风景名胜区(碣石山景区)核心景区用地,积极开展土地生态建设,充分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六)抚宁县
土地利用重点是突出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协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强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重点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北戴河新区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生态观光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合理保障首钢秦皇岛工业园、河北昌黎干红葡萄酒产业聚集区抚宁部分、深河工业园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抚宁部分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保护柳江国家地质公园,积极开展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
(七)卢龙县
土地利用重点是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加大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好基本农田示范区;鼓励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加强新农村建设,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重点保障城镇用地需求、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观光旅游业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合理保障河北昌黎干红葡萄酒产业聚集区卢龙部分、卢龙县工业区、秦皇岛西部工业区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积极开展土地生态修复等土地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六章 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耕地补充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
第四十八条 从严控制耕地流失
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灾毁及其他原因减少耕地。中心城区、北戴河新区、县城和重点镇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确需占用的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县城、重点镇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合理控制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北部山区及其他生态环境区控制因灾毁及其他途径减少耕地。
第四十九条 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本着“先补后占”的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整治,通过农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等途径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城区主要通过农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等土地整治方式补充耕地,青龙满族自治县、昌黎县和卢龙县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等方式补充耕地,抚宁县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土地开发等途径补充耕地。
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要按规定等级折算,确保综合生产能力有提高;根据各县(区)自然资源禀赋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耕地补充规模。
第五十条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整治逐步提高耕地质量:重点加强卢龙县、昌黎县土地整理,因地制宜推进青龙满族自治县、抚宁县、海港区土地整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配套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和防护林建设、改良土壤等措施改善农田生产条件,稳步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十一条 发挥耕地多重功能
拓展耕地保护内涵,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并重,因地制宜发挥耕地多重功能:北部山地区耕地应发挥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中部山地丘陵区和山前平原区耕地应发挥生产功能、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南部冲积平原区耕地应发挥生产功能,东部滨海平原区耕地应发挥生态功能、景观功能、间隔功能。
第二节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合理调整基本农田、科学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做好基本农田补划与管理,实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集中连片。
第五十二条 合理调整基本农田
以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现状基本农田为基础,将其中非农用地以及坡度高、质量低的予以核减,将规划城镇建设、产业集聚发展以及已确定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予以调出,共核减调出21711公顷。
优先将低坡度、高质量、集中连片、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用地范围以及已确定选址的重点项目外的优质耕地调整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共调入12967公顷。
在基本农田调整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集中建设、加强管护,保证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5220公顷。
第五十三条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一)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除法律规定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现状基本农田中因农业结构调整为园地、林地,经核实耕作层没有破坏的,仍按基本农田标准进行严格保护,但不得计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通过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和防护林建设、改良土壤等措施不断加强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土地生态环境,实现以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基本农田保护,以基本农田保护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基本农田环境污染治理和土地质量动态监测,防止基本农田污染和退化。
按照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卢龙县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严格基本农田补划管理
加大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土地整治力度,引导区内建设用地及其他非耕地逐步退出,将零散的基本农田、一般耕地集中布局,提高耕地质量和集中连片程度,改善耕地生产条件,保障基本农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先将整理、复垦和开发验收合格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规划期内多划定300公顷基本农田,用于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项目清单参见附表D12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
第三节 合理安排其他类型农用地
第五十五条 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运用税费、补贴等经济手段,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用地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山地丘陵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稳定发展油料生产,做大做强蔬菜产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业,鼓励发展多种经营,促进生态观光、特色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充分发挥林地双重功能
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国有林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河流水系、沿海滩涂等生态敏感区的林地。加快长城沿线、河流水系水库、沿海湿地防护林等生态林地建设;积极实施城镇村绿化,构筑生态屏障。
稳定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加强退耕林地的管护,保护耕作层不被破坏。支持开展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及低效林地改造,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加强林业基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功能。
第五十七条 因地制宜加强园地建设
引导园地集中布局,加强园地建设,加大内涵挖潜和更新改造力度,从以单纯增加园地面积为主向增加园地面积、提高园地质量、改善园地生产环境转变;园地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其他优质耕地,不得破坏耕作层;适当开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等其他土地;加大采摘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力度。第七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十八条 加强总量控制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合理供给、有效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通过数量上节约集约利用、空间上差异化管制,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城镇工矿用地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加强用地审查,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节地型产业用地,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用地粗放低效的项目用地,禁止向淘汰类项目和用地超标、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供地;新建项目要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推广节地型生产工艺和技术。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的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约用地标准,尽量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农村居民点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建房严格按标准审批和建设,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面积,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第五十九条 推进存量挖潜
(一)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加大对城镇闲置、空闲和批而未用土地的整合力度,鼓励对低效用地的深度开发。加强对城镇低效用地、空闲地和闲置用地的清理、处置,优先引导供应和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二)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按照“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权责挂钩”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性调整,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通过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拆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六十条优化增量配置
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高的中心城区、北戴河新区、县城等区域,用于城镇化建设、临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制造业和旅游业等发展。
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控制,对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城镇村发展区内年度批次用地审批的规模和范围,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张速度;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优化各类用地投放的规模和速度,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第二节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第六十一条 城镇工矿用地理性增长与集约利用
中心城区和北戴河新区优先发展,县城重点发展,重点镇加快发展,一般镇适度发展,合理扩大各级城镇用地规模,坚持城镇统筹发展,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结构、布局和时序,促进各城镇间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提高城镇工矿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中心城区:用地优先保障,注重内涵挖潜,优先利用闲置、低效用地,加强违法、临时和批而未用土地的查处力度,在调控城镇用地总量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新增用地,以用地布局优化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城:用地重点保障,以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为指导,在现有规模基础上,合理确定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合理拓展城镇化建设、产业发展用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
重点镇:用地积极考虑,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工业型、商贸型、旅游型等职能特色突出的新型城镇。引导人口和其他生产要素向重点镇集聚,集中开发、集中布局,保障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合理、有序供给,通过重点镇建设引导城镇村优化发展。
一般镇:用地适度考虑,积极发展为大城市和“三农”服务的工业和服务业。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紧凑发展,承接部分农村转移人口,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引导一般建制镇合理扩展。
产业聚集区:产业聚集区用地合理保障,产业聚集区依托中心城区、县城及邻近的重点镇、一般镇统一规划,有序发展。产业聚集区内优先保障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贯彻循环经济理念,严格项目供地,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促进低效土地的深度开发利用;提高项目入区门槛,实施项目入区评估制度,通过行政、财政、经济等政策引导和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动态跟踪新建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状况,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有序整治
通过城乡结合部农村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模式挖掘农村居民点用地潜力,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生态、生产、生活安全的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实现村庄集中布局、集中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水平。
通过实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选择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完善且有较大发展空间、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建设中心村或中心镇,有序撤并规模小、分布零散的自然村。整治后的土地因地制宜利用,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发展。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法合理流转。农村新增住宅用地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三节 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第六十三条 优先保障交通运输用地
加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运输用地的整合和布局优化,发挥交通运输用地对经济社会的导向性与控制性双重功能;发挥环京津、环渤海的区位优势,扩大港口腹地,促进临海产业带的形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重点安排机场用地,加快秦皇岛4C级支线民用机场及空港物流业建设;合理安排铁路、公路用地,科学合理确定线型,促进城市发展格局的形成;科学安排港口用地,依托“西港东迁”优化用地布局,充分发挥港口综合服务功能、综合物流中心功能、临港产业功能、旅游客运功能、保税及商贸功能。
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填海造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规划期内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通过填海造地增加建设用地535公顷,并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统一控制,其中海港区积极实施“西港东迁”,推进煤码头建设,为能源运输提供更大的保障;山海关区实施填海造陆,加快发展临港物流产业,为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临港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保障。
第六十四条 重点保障水利设施用地
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可持续发展的水利建设原则,确保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以完善工程体系为基础,规划期内重点保障防洪基础设施用地,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河流防洪工程建设和海堤加固建设;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合理保障供水基础设施用地,加强区域间水资源调配,配套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全面提高水利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功能。
第六十五条 有序保障能源设施用地
积极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西电东送”战略,优先安排国家已确定和规划的西电东送的电源项目以及向京津唐地区送电的跨区送受电项目,重点安排热电联产、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用地,为发展循环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供重要保障;有序安排110千伏、220千伏和500千伏变电站建设用地需求,确保规划期内生活、生产用电安全,将秦皇岛电网建设成以500千伏为主网架和主电源点,以220千伏线路为主供线路,依靠110千伏、220千伏为互供互备手段的坚强电网。
第六十六条 合理保障通信设施用地
科学安排电信网、邮政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通信设施用地,有序推进城乡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新一代互联网建设,为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加快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城市提供用地保障。
第六十七条 科学保障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充分发在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中的优势,加快环渤海地区滨海度假城市和国际性滨海休闲旅游度假胜地建设。按照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规定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严格保护北戴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优化核心景区外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合理配套旅游基础设施用地,增强城市旅游承载力,更好促进秦皇岛市休闲旅游、滨海旅游和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四节 市域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六十八条 城乡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允许建设区:该区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中心村或工矿建设发展。该区面积65292公顷。主要涉及城镇村发展区及独立工矿区,包括中心城区、北戴河新区、4个县城、9个重点镇、16个一般镇以及乡、中心村。
有条件建设区:该区土地是为适应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而依托允许建设区划定的区域。该区面积15891公顷。主要涉及城镇村发展区,分布在中心城区、北戴河新区、县城、重点镇、一般镇的允许建设区周边。
限制建设区:该区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该区面积672448公顷。主要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发展区、林业发展区。
禁止建设区:该区主导用途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该区面积25526公顷。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及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桃林口水库等水源保护区,青龙河、汤河、石河等河流,汤河口至戴河口、七里海等沿海湿地,以及昌黎黄金海岸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柳江国家地质公园核心部分,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北戴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文物古迹保护范围,长城保护带等。
第六十九条 分区管制规则
允许建设区: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不改变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各项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有条件建设区:区内土地可用于允许建设区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限制建设区: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控制独立建设项目用地,促进线型基础设施集中布局,按照标准控制各类用地。规划期内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确实不能调整或复垦的,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建设区:严禁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第八章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第一节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
第七十条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
坚持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构建京津冀都市圈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护,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和公园绿地,建设宜居美好家园(博客,微博);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规划至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其中山区60%、丘陵区35%、平原区16%。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土地总面积达到15%,退化土地恢复率达到76%;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绿地率达到4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2平方米。
规划至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其中山区70%、丘陵区40%、平原区17%。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土地总面积达到17%,退化土地恢复率达到90%;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50%,绿地率达到4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5平方米。
第二节 构筑土地生态安全格局
第七十一条 总体格局
以“北山林、中绿原、南碧海”为基本生态构架,以主要河流和滨海防护绿带为生态廊道,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组团隔离绿带等为斑块,构筑类型丰富、层次交错、功能众多、立体化、网络式、点线面有机结合的绿色空间结构体系,构筑独具特色的“青山碧海绿田原,长城护廊七水穿,生态区、园互镶嵌,蓝色滨城倚东南”的生态安全总体格局。
第七十二条 格局构成
“青山碧海绿田原”:“青山”指北部燕山山脉东段的都山、祖山等为主体的中低山;“碧海”指东南部渤海,沿海和近岸海域滩涂防护林及沿海绿化带构成的滨海廊道;“绿田原”指中部平原丘陵区的农田。
“长城护廊七水穿”:“长城护廊”指长城绿色山地乡村旅游景观廊道;“七水”指青龙河-桃林口水库-青龙河-滦河-渤海,饮马河-渤海,洋河水库-洋河-渤海,戴河-渤海,汤河-新开河-渤海,石河-渤海,沙河-渤海共7条主要河流廊道。
“生态区、园互镶嵌”:“生态区、园”指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组团间绿化隔离带、城市公园绿地,包括昌黎黄金海岸、老岭、都山等自然保护区共3个自然保护区;柳江国家地质公园;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北戴河海滨、山海关长寿山、祖山、黄金海岸及抚宁渤海森林公园共5个森林公园;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和昌黎县后孟营地下水共4个水源保护区;北戴河风景名胜区;山海关、海港、北戴河组团间2个绿地隔离带。
“蓝色滨城倚东南”:“蓝色滨城”指海港区、山海关区和北戴河区以及抚宁县部分组成的城市区。
第三节 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第七十三条 禁止开发型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保护范围:包括昌黎黄金海岸、老岭、都山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和昌黎县后孟营地下水等水源保护区核心区,北戴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柳江国家地质公园核心部分,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水土保持区,滨海海岸带等重要湿地资源,以及其他重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调控规则:严禁开展各类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按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管制,对已经存在经济活动的区域通过完善制度等政策引导外迁,必要时实行强制迁出。建立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长效管理机制,严禁各种人为破坏。滨海资源及岸线资源的利用应与发展旅游业相符。
第七十四条 控制开发型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保护范围:包括黄金海岸、老岭、都山等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北戴河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部分,青龙河、滦河、饮马河、洋河、戴河、汤河、石河等河流蓄滞洪区及两侧防护用地,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等重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调控规则:严格控制各项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按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制,在进行城镇建设时,必须全面考虑到周边用地的限制条件及其对城市的保护功能,对城镇发展的布局和规模要做出明确控制。对于其中现有的成片建筑区,严禁继续扩大,有条件的区域,鼓励将建设用地逐步调整为林地、草地;严禁擅自退耕还林;鼓励将影响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的其他用地调出。
第七十五条 适度开发型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保护范围:包括北部山区和中部山地丘陵区经济林地,中部山前平原区、南部冲积平原区绿色果蔬基地和生态农业观光园地,以及坑塘水面、其他土地的大部等。
调控规则:维护和扩大耕地、园地、草地等城乡绿色空间,在不改变农业生产功能的基础上,规划和建设与生态性、观光性、科普性和示范性农业新技术相关联的产业,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市绿地相结合的绿色系统。利用农田、绿地疏解城市,形成合理的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和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区。
第四节 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七十六条 滨海旅游区生态保育模式
加强滨海旅游区资源保护,着力保护岸线资源,严格遵循《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核心区禁止一切建设活动,维持区域原有形态,保障区域生态功能正常发挥。保护珍稀鸟类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
张庄崔台子至哈动力码头规划为工业岸线,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填海造地;哈动力码头至石河口规划为旅游岸线,在不破坏滨海资源的前提下开发建设老龙头景区;石河口至沙河口规划为预留岸线,与海港组团、山海关组团间的绿地共同构成组团隔离带,严格控制工业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有序整治,合理安排旅游用地和旅游配套设施用地;依托“西港东迁”工程,沙河口至新开河口规划为港口岸线,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施填海造地建设煤码头,确保国家能源运输安全;新开河口至汤河口规划为生活岸线,促进港城互动,防治环境污染;汤河口至大蒲河口规划为旅游岸线,在不破坏滨海资源的前提下重点发展鸽子窝、北戴河、南戴河、黄金海岸等着名风景区,同时加大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大蒲河口至滦河口规划为自然岸线,重点发展滨海旅游,保护滦河三角洲。
第七十七条 城田绿带的田园城市模式
加强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化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严格保护城市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带,加强城市绿地公园、森林公园建设。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结合,加强对以卢龙、昌黎、抚宁为中心的基本农田集中区的保护,充分发挥农田生产和生态复合服务功能,使耕地与城市生态隔离地带相结合,建设城市组团间的结构性生态绿地,逐步构建城市、农田、绿带的合理布局,构筑城田绿带的田园城市。
第七十八条 山区城乡绿化生态网络模式
严加保护北部山区林地,严格控制区域开发强度,防止城市、工矿及村镇建设对此区域土地的不断蚕食。发展生态林业,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增加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大幅削减商品木材采伐量,加快生态工程建设步伐。加强山区综合开发,通过封山育林、荒山造林、四旁植树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保障生态安全;加大都山、祖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力度,保护生物多样性;经济发展以林业为主,条件较好的沟谷地带发展种植业,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生产优质绿色食品。
加强土地整治,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积极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建设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药材、菌类等特色种植业,巩固发展传统优势种植业,形成特色农产品种植相对集中的农业格局;充分利用资源环境优势,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观光农业,构建“点、线、面相连,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绿色城乡生态网络体系。
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一节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七十九条 规划控制范围
中心城区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和抚宁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部分,共辖12镇1乡,规划控制面积为62566公顷(625.66平方公里)。
第八十条土地利用发展方向
海港区:以中心片区和西部片区的现状城镇用地为基础,重点向西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以生活居住为主导的海阳古镇,向东发展形成以临港物流产业为主导的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物流园区和东部工业区部分);适度向北发展,形成以临港物流产业为主导的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北部工业区部分)。
山海关区:保护古城,以关城片区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的现状城镇用地为基础,重点向东、向北发展形成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以关城片区的现状城镇用地为基础,向南发展形成道南城市生活居住片区。
北戴河区:以海滨片区的现状城镇用地为基础,优化提升城市休闲度假旅游功能,生活用地和其他产业用地适度北移。
抚宁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抚宁县部分以海港区部分为基础向西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主导的北片区,以居住、商服、文化娱乐为主导的南片区。
第八十一条 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城镇发展空间格局:立足中心,逐步向北、向西、向东发展形成“三大组团十三片区”的城镇发展空间格局:三大组团即海港组团、北戴河组团和山海关组团;十三片区即海港组团的深河片区、海阳片区、西部片区、北部片区、中心片区和东部片区;北戴河组团的滨海片区和戴河片区;山海关组团的关城片区、关城东片区、道南片区、开发区东区和老龙头片区。
城乡绿色空间格局:组团间、片区间由河流、郊野公园和生态景观绿地隔离,形成城乡绿色空间格局:海港组团和山海关组团间形成以石河、沙河等重要河流,以及山海关森林公园等农用地组成隔离带;海港组团和北戴河组团间形成以海滨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等农用地和沿海滩涂等重要湿地资源组成的隔离带。
第八十二条 中心城区城镇用地规模调控
2005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为8260公顷(82.6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75.2万人,人均建设用地139平方米。
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045公顷(280.45平方公里)以内,新增建设用地8019公顷(80.19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10平方米。
第八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海港区:依托建成区向东部、北部和西部扩展。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东港镇中部、北部建设大街与新国道102线之间、海港镇东北部、北港镇东南部,用于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发展;分布在海阳镇南部、西港镇西部、北部、东部,用于城镇化建设;分布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的北部、西部,用于开发区发展。加大西港镇东部、东港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大西港镇东部、海阳镇南部、东港镇中部和北港镇东南部城中村整治力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山海关区:保护与发展并重,控制向长城以北发展,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西部、北部,用于开发区发展;分布在孟姜镇沈山铁路北侧,用于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发展;分布在第一关镇东南部和西北部,用于城镇化建设。加大石河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大第一关镇东南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西部和北部、孟姜镇东部城中村整治力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北戴河区: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海滨镇西部戴河东岸,用于小城镇建设;主要分布在戴河镇东南部,用于城镇化建设;分布在戴河镇西北部,用于北戴河经济开发区扩区。加大戴河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和农村土地整治力度。
抚宁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抚宁县以新增建设用地为主,用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发展。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节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第八十四条 允许建设区
管制分区:允许建设区范围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区域,包括现状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海港区的西部片区、中心片区、深河片区的大部分,北部片区、东部片区及海阳片区的中部、南部;山海关区的关城片区、道南片区,关城东片区中部、南部,以及开发区东区大部分;北戴河区的戴河片区西部、中部,及海滨片区西部、东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抚宁县部分。该区规模为26963公顷(269.63平方公里)。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区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约束,应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区
管制分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扩展边界之间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海港区的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东部工业区北部、东南部,北部工业园区北部,海阳镇中南部,北港镇西南部,西港镇西部;山海关区秦皇岛临港产业聚集区东部、北部;北戴河区北戴河经济开发区东北部、国道205线以南高速公路引线以东戴河以西区域、太平庄以东京沈高速公路引线以南沿海高速公路以北区域;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抚宁至秦皇岛快速路以南、京秦城际铁路以西区域。该区规模为4271公顷(42.71平方公里)。
管制规则:在不突破其对应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以用于允许建设区的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区内村庄应限制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市功能相协调;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
管制分区:限制建设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之外划定的其他区域。该区规模为29038公顷(290.38平方公里)。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是开展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中心城区、县城和大中型工矿,以及纳入允许建设区的重要镇村建设,限制村庄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市功能相协调;合理布局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十七条 禁止建设区
管制分区:禁止建设区是由禁止建设边界所围成的区域。包括汤河、新开河、石河、沙河、戴河的蓄洪滞洪区,戴河口至汤河口沿海滩涂湿地。该区规模为2294公顷(22.94平方公里)。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空间,严禁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
第一节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八十八条 土地整治工程
土地整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对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前提,统筹协调、积极引导、因地制宜、保护环境,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挖潜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一)农用地整理工程
规划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河流域、沙河流域山间盆地区,卢龙县青龙河流域低山丘陵区,抚宁县石河流域、戴河流域山前平原区,昌黎县滦河流域冲积平原区,海港区北港镇、海阳镇汤河流域山前平原区等区域。
农用地整理的重点方向是整理现有耕地内的沟渠、田坎、零星荒草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健全和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和完善田间道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成高标准方田林网,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培肥地力,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规划至2020年,全市农用地整理面积82200公顷,新增耕地面积2466公顷。
(二)建设用地整理工程
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居民点用地、闲置地、空闲地和低效用地的整理力度,尤其是空心村整治和迁并,提高农村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从中心城区、县城和重点镇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向远郊有序推进;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加大对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加大对闲置地、空闲地和低效用地的整理和农村居民点拆并力度,注重对搬迁后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三)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
加强昌黎县北部、青龙满族自治县南部独立工矿用地复垦,积极推进青龙满族自治县临时堆场用地以及各县违法用地的复垦;通过地貌重塑工艺、土体再造工艺、土壤改良工艺、生物复垦工艺,提高复垦后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规划至2020年,全市土地复垦面积880公顷,新增耕地面积529公顷。
(四)土地开发工程
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规划期内重点开发区域主要有青龙河流域、沙石河流域、沙河流域、石河流域、戴河流域、洋河流域、滦河流域等区域。规划至2020年,全市土地开发面积7380公顷,新增耕地面积5905公顷。
第八十九条 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加强以基本农田整理为主要手段的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特别是农田水利灌溉条件;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产稳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标准农田;本着“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目标,重点加强以昌黎、卢龙、抚宁为主的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及卢龙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青龙满族自治县、海港区、山海关区的基本农田建设。
第九十条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程
(一)水源地保护工程
水源地划定、规模:在地表水源地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和昌黎县后孟营地下水源地分别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严格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为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区域,准保护区为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隔离防护工程:在保护现有耕地、严禁退耕还林的前提下,针对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工程,沿水源保护区边界规划隔离防护设施:其中桃林口水库规划3680公顷的防护林作为隔离防护设施;洋河水库规划35.20公里的护栏、围网等和910公顷的防护林作为隔离防护设施;石河水库规划20.40公里的护栏、围网作为隔离防护设施,保护水源保护区水量和水质。
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和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针对保护区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和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包括针对石河水库、洋河水库、抚宁县自来水公司洋河水源地(河道)的工业、生活点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和针对洋河水库的面源、内源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有洋河水库水源地生态防护工程和水库取水口绿化生物隔离工程,保护与修复面积46公顷。
泥沙治理及面源污染控制工程:针对准保护区实施以工程措施、林草措施、自然修复措施和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措施为主的泥沙治理及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实施坡面治理和沟道治理,合计面积、林草覆盖率分别为:桃林口水库水源地1916公顷和44%;洋河水库水源地2835公顷和21%;石河水库水源地3007公顷和42%。
(二)造林绿化工程
绿化目标:围绕建设“园林式、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的目标和建设大林业的战略,在保护现有耕地、严禁退耕还林的前提下,规划至2020年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不同造林方式完成造林绿化面积105200公顷,其中至2010年完成47200公顷。
“四大工程”:规划长城沿线生态防护林经济林绿化工程完成造林面积23800公顷,工程区森林覆盖率提升到55.15%,保护桃林口、洋河、石河等水库的发源地;河流水库防护林用材林绿化工程完成沿滦河、青龙河、洋河、戴河、汤河、石河、新开河等7条河造林绿化总面积10200公顷,绿化长度171公里,规划沿桃林口、石河、洋河水库分别植树6700公顷、3500公顷、3500公顷;城镇村庄绿化与绿色通道绿化工程完成村庄绿化面积10300公顷,通道绿化面积900公顷,乡村森林覆盖率提高1.5%,达25.50%,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1.5%;沿海湿地海防林特用林绿化工程在海水的高潮线向内延伸5-10公里保持完整乡界范围的造林绿化工程,规划造林面积2300公顷,保护生态岸线,改善海岸环境。
(三)水土保持工程
治理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为根本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对北部山区中轻度侵蚀区、低山丘陵中轻度侵蚀区、丘陵平原轻度侵蚀区、南部平原轻度风沙侵蚀区4种不同类型的水土流失类型区实行差异化的治理措施,实现2005-2015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5600公顷,水土流失治理率达60%以上,初步建立起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
治理方向和措施:北部山区中轻度侵蚀区以青龙满族自治县为主,本区水土流失以坡耕地侵蚀、荒山荒坡侵蚀和沟蚀为主,治理方向和措施为:统一规划山水林田路,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注重坡耕地的改造;通过兴建沟道工程,拦蓄泥沙,闸沟垫地,发展基本农田;通过坡面工程措施,拦蓄天然降雨,满足生物生态用水需求。
低山丘陵中轻度侵蚀区包括卢龙县、抚宁县、昌黎县和山海关区的部分乡镇,本区植被破坏严重,陡坡耕作,林业结构单一,小型煤矿、石灰窑、采石场等弃渣、尾矿随意堆弃;治理方向和措施为:以粮食生产为主,综合开发,积极营造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对疏幼林实行封禁治理;大力推行保水保土耕作法,建立坡面小型蓄排工程,拦蓄径流,减少水土流失。
丘陵平原轻度侵蚀区包括昌黎县、抚宁县、山海关区和北戴河区的部分乡镇,该区水土流失以面蚀为主,植被破坏严重,郁闭度较小,林业结构单一;治理方向和措施为:加大预防保护工作力度,坚持蓄水保土为中心的基本农田建设,逐步建立农林牧副业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经济体系。
南部平原轻度风沙侵蚀区包括昌黎县、抚宁县、山海关区和北戴河区的部分乡镇,本区水土流失以风蚀为主,植被较少,森林覆盖率较低;治理方向和措施为:在风蚀区建设基本农田防护林网,结合沙地改造和土地结构调整协调安排农林牧业;建立水保育苗基地,大力引进新品种,完善水利配套设施,发展集约式高效农业。
第二节 基础设施项目
优先保障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保障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有序安排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科学保障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合理安排用地需求。规划期内,对于已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附表D12的项目,按照实施时序逐项核销用地规模。
第九十一条 交通设施项目
铁路项目:规划期内,重点建设津秦客运专线、承秦铁路和京秦城际铁路等城际铁路以及山刀铁路、迁青铁路等铁路建设项目,加强秦皇岛市与京津冀都市圈内各大城市的联系。
机场项目:规划期内,重点建设秦皇岛4C级支线民用机场项目。
公路项目:规划期内,重点建设京沈高速公路、京秦高速公路北线和承秦高速秦皇岛段等,着力构建以“夫”字型高等级公路和“四纵六横十六条线”为主骨架的公路网体系;建设国道102线、国道205线、三抚线、青乐线、燕新线、蛇刘线等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加快市域范围公路网体系建设。
场站项目:规划期内,按照近远期时序安排,重点建设抚宁香营、青龙、山海关一关、海港区北港养护中心等多个养护中心;确保市域内外交通连贯畅通,促进物流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旅游码头项目:规划期内,重点建设滨海地区海港、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黄金海岸共5个旅游码头。
第九十二条 水利设施项目
积极推进戴河、石河、洋河等河流综合治理工程,石河大坝加固工程、石河口南岛海堤工程、滦河青龙河口防洪工程、桃林口水库下游分水枢纽清淤改造工程项目,加快引滦灌区续建等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全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第九十三条 能源设施项目
积极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西电东送战略,加强昌黎风电项目等重要能源项目的建设。积极支持秦皇岛至沈阳天然气管道项目以及秦皇岛原油中转枢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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