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市郊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资金补助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按程序审批纳入年度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并按时完成危房改造、验收合格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为:安排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任务的乡镇(办)。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资金来源: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中央、省按户均分别补助0.75万元、0.2万元,由区政府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省以上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与乡镇办按5:5共同负责落实,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顺利实施。
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按每户2万元补助,修缮加固按每户0.6万元补助。鼓励五保户集中供养。
2.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按每户1万元补助,修缮加固按每户0.4万元补助。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危改工程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乡镇办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补助金额等资料报送区住建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统一打卡拨付补助对象。
第七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台帐,内容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资金审批、发放表等。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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