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也随之发展。
其转化的内容包括:
一是将闲置的土地资源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发展的要素;
二是土地资源不仅要成为现实的生产力要素,发挥财富生产中劳动资料的作用,而且是财富生产中的能动性的、增值性的要素;
三是无论国有土地资本还是集体土地资本,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各种形式的地租都应当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四是要警惕和防止少数人利用权力或欺诈等各种手段谋取公有土地收益权的利益;
五是在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承包,都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依据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进行运作,避免“暗箱操作”和权力腐败的发生;
六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要依据国家土地承包法,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切实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利益;
七是在农村土地征用中,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依法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以及法定程序征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圈地运动”,掠夺和侵犯农民的土地利益。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同时就是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过程;这个转化过程是二重的: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治的技术和自然的生产力发展过程;另一方面是土地商品的价值转化过程,从土地资源价值向土地资本价值转 竺化。对农村来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同时就是农村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的过程,也是农民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
1.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的必要性
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也是由经济市场化改革所决定的。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一,土地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决定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的必然性。 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无限性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土地资源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域、空间,更显其稀缺性和珍贵性的特征。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尤为宝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要珍惜和保护好每一寸土地。在有限的土地资源基础上,实现13亿多人口的社会生产的工业化、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艰巨任务,更是要珍惜和爱护每一寸土地,大力开发和充分利用一切土地资源,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这就必须使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也要求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使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得以发挥。随着经济的市场化,生壶 产要素的市场化、资本化;土地资源也随之转化为土地资本。土地资源是生产嘉 物质财富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土地资本是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随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发展,生产经营的一切要素都取得了商品的形式,都受价值规律作用的制约;土地作为不动产,也成为买卖的对象,取得商品的价格形式;土地作为一切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又是构成生产经营资本的一个物质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要素也必然取得商品形式和资本形式。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才得以发挥。如果生产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土地资源不能转化为资本,土地不能同其他生产要素有效结合,其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也难以发挥。所以,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三,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也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 制度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必须指出,现阶段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是公有的土地资源向公有土地资本转化。这显然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资源向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转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过程,其性质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既不是对小生产者的土地私有制的剥夺;也不是确立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是从国家或集体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资本,而非私人资本。
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都是属于从公有制的土地资源向公有土地资本转化。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土地所有制。至于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制,而是实行公有买卖和经营是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还受到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制。
既然存在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上的差别,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存在土地经营使用的租赁关系,就必然存在着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就必然存在公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各种形式的地租。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土地所有制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决定了社会主义土地资本的客观存在,决定了社会主义地租的客观存在。
2.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的条件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地租问题时指出:“①必须把绝对地租理论建立在不违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②应当尊重实践所证明的地租的存在;③必须把绝对地租和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分配机制联系起来研究。”马克思的这段话告诉我们,土地资本和绝对地租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
一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标志着对小生产者私有制的消灭,使农民从小私有者变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
二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租赁关系、委托关系的产生,便产生了地租。土地的租赁关系是产生地租的客观基础,地租则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三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资本继征服工业之后又征服农业,确立其在农业中的统治地位。K.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确切地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地租才能作为货币地租发展起来,并且按照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来发展。”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货币地租是指资本主义地租,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产生资本主义地租的必要经济条件。由此可见,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在发达国家中,早已具备这些条件,并完成了这个理转化过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具备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的条件。
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为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提供了所有制条件。
二是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土地所有制关系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土地资源的租赁关系,决定了地租和土地资本的客观存在。
三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土地资源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经济关系转变为市场配置、有偿使用的租赁关系。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必然促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
四是随着我国农村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从自给、半自给性生产向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转变,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和资本化程度也随之发展。只有坚持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化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新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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