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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经济适用住房2016年8月1日起申请受理

2016年度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始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不要错过机会。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须为民政部门低收入认定中心所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为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海门市自2005年起实施经济适用房工程,出台《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受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筹建民生小区2.28万平方米300套经济适用房,并于2007年8月交房,当年有262户成为首批经适房受益者。继民生小区后,海门市又辟出城市中较好地块,专门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2008年开始,海门市在城区张南村区域,分三期建设张南经济适用房小区。前年,又在浦江小区东侧地块,开建80套经济适用房。至目前,已建成经济适用房千余套。

为显示购房、分房的公开、公平、公正,每次经济适用房出售前,海门市组织住建局、公证处、纪委、房改办、城发公司、建设单位等参与,符合条件家庭采取摸号选房方式进行选购。到目前为止,已有近800个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住房。

据介绍,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须为民政部门低收入认定中心所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其他申请条件为: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2.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无房),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含判决)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3.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4.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当年申请前二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申请家庭,申请人可携带本人申请材料,在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农村建房批复)复印件;收入证明(提供单位工资等收入证明或失业就业登记证);其他材料(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产权证明等)。

据海门市房改办工作人员介绍,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需要申请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去了解相关政策,也可向市房改办(联系电话:82226228)进行相关咨询。

附:海门市简介

海门市是江苏省南通市代管的县级市,位于江苏省东南部,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1°46'-32°09',东经121°04'-121°32',东濒黄海,南倚长江,与上海隔江相望,素有“江海门户”之称,被誉为“北上海”。海门文化属吴越文化,海门人属江浙民系使用吴语。海门市总面积1148.77平方公里,100.06万人(2013年末),下辖23个街道、9个镇。海门市是中国闻名的“科技之乡”、“纺织之乡”、“建筑之乡”、“教育之乡”、“长寿之乡”,“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海门属长江流域范围,紧靠长江入海口,境内河网密布,水资源丰富。主要河道为人工河道,形成三横七竖的格局。三横从北向南依次为通吕运河、通启运河和海门河,为境内最主要的三条河流,均为东西走向;七竖自西向东依次为新江海河、浒通河、青龙河、圩角河、大洪河、大新河、黄家港——灵甸河,均为南北走向,境内其它小河多数呈南北走向与这七条河流平行等距分布,区域内的河道已全部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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