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7月26日至8月31日启动小麦临时收储方案。现将《安徽省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临时收储小麦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要求,负责协调组织收购;组织对临时收储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对临时收储小麦数量真实、质价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出库顺畅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执行方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安徽省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安徽省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
第一条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参照《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调〔2016〕55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执行本方案的区域为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10市的重点县(市、区)。收购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至8月31日。
第三条 2016年生产的不完善粒含量在10%—20%之间的等内小麦作为临时收储收购。不完善粒含量在10%以内的等内小麦必须作为最低收购价收购;不完善粒含量超过20%的小麦,不列入临时收储收购范围。2016年生产的不完善粒含量在10%-15%(含15%)的等内小麦临时收储价格为每市斤1.10元,不完善粒含量在15%-20%(不含15%,含20%)的等内小麦临时收储价格为每市斤1.05元。临时收储小麦必须经过降水、清杂后方可入仓,确保入仓水分在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在1.0%以内。水分和杂质以及不完善粒增扣量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完善粒含量增扣量分别以10%和15%为基础)。
第四条全省安排临时收储小麦收购计划100万吨,首批启动50万吨,其中合肥2.5万吨,淮北1万吨,亳州7万吨,宿州7万吨,蚌埠5万吨,阜阳8万吨,淮南5万吨,滁州8万吨,六安6万吨,马鞍山0.5万吨。相关市、县(市、区)粮食局将收购计划逐级分解至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临时收储最高收购量不得超过收购计划。要优先收购农户、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粮食。收购库点可凭乡镇政府出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普通农户身份证开展收购。
第五条参与临时收储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市、县(市、区)粮食局根据本地区收购计划和仓容情况,在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中择优选定,原则上每个库点总仓容不少于1万吨、现有空仓容不少于5000吨、单体仓容不小于2000吨,每个收储库点必须能够满足10%-15%和15%—20%两种不完善粒含量的小麦分仓储存条件。如库点仅能满足一种不完善粒含量小麦收购,另一种不完善粒小麦需送另一个库点交售的,由地方政府给予运费补贴。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5个收储库点,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收购开始前,所在地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必须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空仓核验,对核验结果负责。要留存现场核验的影像资料,以备后查。市粮食局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委托收储库点名单、监督电话。
第六条执行临时收储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省统一格式的质价公告,公布实行临时收储政策的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临时收储质量标准的小麦;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售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码单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收购发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领,并于收购现场打印。市、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发放、管理并监督使用。临时收储小麦要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
第七条临时收储收购小麦所需贷款(含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30元/吨),由县(市、区)粮食局指定辖区内一家省级粮食储备库或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国有粮食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销售结束后统一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贷款。对验收不合格的小麦由所在地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八条临时收储方案执行期间,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日上午10:00前将具体到收储库点的临时收储收购的小麦数量逐级汇总后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及时将收购进度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第九条受省政府委托,省粮食局是临时收储小麦的收储主体,负责临时收储小麦的组织收购、储存、监管、处置。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拨付临时收储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小麦临时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执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动用或抵押、质押。对收购入库的临时收储小麦数量由收储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监督检查,并共同指定质检机构对临时收储的小麦质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临时收储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专项销售标的的依据。临时收储的小麦仓外要有明显标识,标识式样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一条收购期间,市、县(区、市)粮食局要派员驻库监管,当地财政局、农发行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落实驻库管理。要坚持联合检查、巡查制度。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组成检查组,检查检斤验质、质价标准、入仓清理等全环节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收购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要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对收储库点执行临时收储政策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临时收储小麦有关费用由省财政承担,首先在粮食去库存补贴节余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保管费用、利息补贴按季度据实拨补。补贴资金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等补贴拨补程序执行。由省粮食局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费用、利息补贴标准和临时收储小麦实际数量,测算补贴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保管费用60元/吨/年,贷款利率按照现行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临时收储小麦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制定具体销售办法,择机通过省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盈利上交省财政,亏损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政府是临时收储小麦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要求,负责协调组织收购;组织对临时收储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临时收储小麦数量真实、质价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出库顺畅负总责,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解释。
(安徽粮食政务网)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安徽省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http://www.3jise.com/article/56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