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颁布《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规划》提出了包括保障基本民生、发展养老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强化专项社会服务等5方面主要任务。根据《规划》,到2020年底,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百分之五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达到6.5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达到千分之一以上、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力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五十、城市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分别达到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三十、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百分之五十,等等这些工作目标。下一步工作中将通过民政法制建设、创新发展机制、加强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信息建设和民政科技研发、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加强与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等方面来全面推进,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
附:原文节选
第二章 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第一节 减灾救灾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加强备灾减灾、灾害应急、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减灾救灾水平。
(一)救灾。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群众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调运,健全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和救灾应急项目。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完善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妥善安排冬春灾民生活。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建立救灾保险制度,推动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二)备灾。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大乡村预案建设,定时开展预案演练。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灾情上报与统计核查系统,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能力。完成国家、省、地、县四级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任务。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加强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优先配备到西部欠发达、灾害易发地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避灾物资和设施设备。
(三)减灾。协调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和《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逐步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提高减灾卫星地面系统综合应用水平。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全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提高风险评估、应急评估、损失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绩效评估水平。加强城乡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广泛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社会动员。完善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抚慰等方面作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监督。推进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协同开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努力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精确管理和全覆盖。
(一)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行物价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确保救助标准年均增幅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坚持分类施保,合理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保障水平。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和操作、管理、监督、考评等环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扶贫开发等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农村五保供养。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强化政府供养责任,完善供养政策,落实供养资金,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散居五保户居住条件。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稳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扩大养老服务范围,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机构。
(三)医疗救助。适当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推广诊疗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方式,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加强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危重病人救助管理,减少反复流浪现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政策,加强重点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救助安置中心能力建设。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童的目标。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等级评定工作。
(五)临时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推动建立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逐步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办法,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节 社会福利
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着力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稳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
(一)老年福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辅具配置制度,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融资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培养壮大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二)儿童福利。完善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安排。实行集中养育、家庭领养、模拟家庭照顾、助养、代养、寄养相结合的多种孤儿养育方式。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探索建立儿童津贴制度。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制定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发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作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和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化建设。
(三)残疾人福利。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康复辅具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改善智障、肢残和精神病患者福利院服务设施,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社区服务体系。
(四)福利彩票。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加强福利彩票管理与发行工作,保持福利彩票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推进以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为核心的福彩文化建设,发挥福彩文化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福利彩票现代营销网络,创新福利彩票销售方式,加强彩票品种和游戏研发,树立品牌特色和优势。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突发性危机事件处理能力。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评估研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宣传力度。
第四节 慈善事业
实施《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构建法律规范、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全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一)慈善组织。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推动公益慈善组织覆盖到乡村、社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创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形式,依托社区构建以“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为平台的慈善服务网络体系。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慈善捐助。探索建立募捐管理制度,规范募捐主体和行为。以恤孤、助残、安老、赈灾、扶贫等项目为重点,鼓励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募捐活动。完善和落实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富有活力的慈善品牌建设。
(三)慈善监管。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加强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建设,健全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机制,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和报告。以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监管为重点,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志愿服务。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服务理念。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志愿者动员系统。完善志愿者绩效评估、风险保障、激励表彰等政策。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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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附原文节选):http://www.3jise.com/article/56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