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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范经适房售后管理 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租售或闲置

 

日前,《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知》提出,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权证满5年后,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才能办理上市交易。

《通知》规范和细化了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及申请上市交易所需要的条件。《通知》规定,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或者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满5年后,交纳相关收益后才能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动产登记权证。

按照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时,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无购房合同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由购房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评估价3%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纳房屋收益,以及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评估价1%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针对目前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现的实际情况,《通知》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通过购置、继承、离婚析产、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申报并办理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

未如实申报的,视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骗购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所购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营。

昆明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经昆明市审核出售的各类经适房有4万余套,其中包括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12000套、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15732套、安居房9816套、合作建房4290套以及少量解危解困房等,《通知》的出台实施,将为上述购房人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该《通知》将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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