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年扩大试点、两年全面启动、三年总体完成”的部署,南京市凡是承包地未被规划为其它用途、且未经市或区政府同意不确权的承包地,都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南京市发文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今年九成应确权行政村完成登记发证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年扩大试点、两年全面启动、三年总体完成”的部署,南京市凡是承包地未被规划为其它用途、且未经市或区政府同意不确权的承包地,都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计划,2016年力争9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完成登记发证,6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通过验收,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建立省、市、去三级互联互通信息应用平台
“确实权、颁铁证”是推进突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点。《意见》明确,在登记颁证过程中实施全程质量控制,确保确权到地到户,做到承包地块、四至、合同、证书“四到户”和承包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对农户承包地块的实测面积大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必须据实确权给原承包农户,不得收回重分或留作集体机动地,要把土地权益明白无误地交到农民手中。
在此基础上,加快开展确权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工作,逐步实现省、市、区三级信息应用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对系统数据导入过程的监督及录入结果的检查,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做到数据库信息与纸质档案资料相符。同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做好衔接。
严禁下指标、定任务强迫农户流转土地
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方面,《意见》提出,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鼓励农民以承包地出租、入股等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严禁各级政府、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形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整村、整组流转承包地的,必须取得全体农户的书面委托,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行流转承包地;严禁各级组织或个人私自截留土地流转租金,防止少数基层干部在土地流转中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同时,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指导机制,鼓励采用粮食等实物计价方式,建立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稳增长机制。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在正常流转收益基础上实行二次分红。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必须“先付租金、后用地”
《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
一方面,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各区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质,引导工商资本重点进入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良种培育、高效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提供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推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综合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订单生产模式,建立企业与农户间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来自农业产业链延伸带来的增值收益。
另一方面,依据实际合理确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规模、时间控制标准,避免大规模长期或超期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意见》要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进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和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违约责任等内容。
鼓励发展“服务组织+家庭农场”模式
引导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是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提出,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允许将集中连片整治后新增加的部分耕地,按规定用于完善农田配套设施。同时,加强对家庭农场支持和服务,鼓励“服务组织+家庭农场”、“服务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模式创新;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开展股份合作,鼓励农村股份合作社开展自主经营、参股经营、合作经营,提升入股土地的亩均产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集群、联合发展,发展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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