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在2016年7月25日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介绍临时收储资金贷款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方式,由承贷企业通过农发行账户,直接划拨到委托收购企业。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粮明电〔2016〕23号
有关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2016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切实做好收储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资金贷款核定
小麦临时收储所需资金由县(市、区)粮食局指定辖区内一家国有粮食企业统一向当地农发行承贷,使用“地方调控粮食收购贷款”贷款科目。贷款额度按照《方案》确定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核定。农发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拨付给各收储库点。承贷企业要统筹部分收购费用用于向国税部门购买收购发票支出等。
二、收购资金贷款发放
临时收储资金贷款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方式,由承贷企业通过农发行账户,直接划拨到委托收购企业。收购启动前,承贷企业按照收购库点2—3天收购量预付收购铺底资金。收购启动后,要严格按照实际收购进度拨付收购资金。在确保农民售粮资金及时兑付和节假日收购资金调拨不断档的前提下,节约资金成本。
三、收购资金贷款管理
1.严格支付流程。所有收储库点都必须确保收购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让第三方转付或代付。收购期末,承贷企业要及时清算清收收购资金,确保“库贷挂钩”。
2.加强资金监管。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有效利用网上银行,提高收购资金结算效率,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承贷企业应当对委托收购企业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临时收储小麦拍卖销售后,货款要及时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归还贷款本金。
3.加强发票管理。临时收储小麦收购所需发票由承贷企业统一向当地税务部门购买,交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发票购买和领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相关手续,保证发票购买、领用、开具和保管等环节合法、合规。收购结束后,收购发票装订整齐统一交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临储小麦利费拨补
1.临时收储小麦有关补贴由省财政承担,首先在粮食去库存补贴节余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保管费用、利息补贴按季度据实拨补。
2.补贴标准:保管费用60元/吨/年,贷款利率按照现行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3.补贴资金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等补贴拨补程序执行。由省粮食局按照《方案》规定的费用、利息补贴标准和临时收储小麦实际数量,测算补贴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五、其他要求
1.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查承贷企业及委托收购企业的收购凭证等资料,掌握实际购进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方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加强质价监管,确保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要求,并指导承贷企业做好资金划拨和信息汇总工作。
2.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要加强金融服务,根据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划拨收购资金,保证收储库点收购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按规定序时、分仓登记CM2006库存台账,确保数据及时、真实、完整。
3.粮食收储库点要如实报送收购进度,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并指导承贷企业依据进度及时申报收购贷款。
4.对粮食收储库点验收不合格的小麦,由所在地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如果不能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偿还。对临储小麦贷款发生挤占挪用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清收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并取消收储库点托市粮承储资格。
5.市、县(市、区)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在收购过程中要密切配合,负责对本辖区各收储库点资金使用、库存管理、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收购企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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