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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之下:农民工高温津贴发了吗

许多农民工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高温津贴正在悄悄“蒸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不得被防暑物品冲抵

【案例】对葛如萍等17名员工入职的公司所在地来说,2016年的高温似乎来得太早了一些。这不,刚进入六月,气温却接连在35度以上。而为了不因高温耽误生产工期,公司要求葛如萍等一直照常露天作业。可月底葛如萍等领取工资时,却没有看到“传说”中的高温津贴。面对质疑,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其已免费为大家提供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乃至保健用品,而这些东西都是公司用钱买来的,即已经与大家应得的高温津贴冲抵,大家自然不能再要求发放。

【说法】公司无权用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确保不中暑等,针对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发放的饮用水、饮料、清凉油、正气水等物品,可以折抵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具体给付时间与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9月份。后者只是针对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属于劳动补偿性质,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得被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卫东秀等7人是2016年5月同时入职到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进入6月份后,由于连续高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宣布对当日气温在35度以上,仍在室外露天工作的员工,按每天30元发放高温津贴。可卫东秀等很快便发现,虽然同其他员工一样露天工作,却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别人领取高温津贴,自己只有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他们应得的高温津贴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即其收入不得突破最低限额。

【说法】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卫东秀等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正因为高温津贴属于其中第(二)项之一,决定其并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公司自然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给付,无权以“不得突破最低限额”而克扣。

高温津贴不得被借故恶意拖欠

【案例】2016年6月底,郭雨晴发现自己虽然曾于当月多日在日气温35度以上的高温时段作业,但公司提供的工资条上却没有高温津贴的项目。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只有到年底才能补发。郭雨晴经过打听,得知像她这种情形的还有11人,而他们的劳动合同都将在10月份到期。原来,公司的目的在于“一石二鸟”:因为对应的工种实在是“招工难”,企图以整个暑期的高温津贴相要挟,逼迫大家要么留在公司继续效力,要么届时“主动”放弃。

【说法】公司无权恶意拖欠高温津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高温津贴当属工资的范围。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指出:“《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故若公司我行我素,郭雨晴等可以据此依法维权。

酷暑劳作易受伤“高温权利”知多少

户外作业有限制

陈某等在建筑公司打工,每年伏天都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阶段,天气酷热,但工作强度和进度一如从前。为防止中暑,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公司负责人始终不予正面答复。那么,对于劳动者的类似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除紧急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中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小刘在工地中暑昏迷,工地负责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5万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刘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所在公司对小刘花费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条件下坚持工作一旦严重中暑,劳动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事实上,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办法”第十九条就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该机构的诊断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待遇就会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用人单位则必须保证劳动者享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强行安排作业有权拒绝

小陈在某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会向劳动者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但他入职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工作条件。在一段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因出现中暑征兆而拒绝公司安排的作业任务,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随后小陈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机关裁决支持了小陈的仲裁请求。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根据这些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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