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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2008年4月1日,农民工秦某应聘到某纺织公司做纺织工,约定月工资1 3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包括秦某在内的数名纺织工要求纺织公司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纺织公司说不着急,口头答应同年8月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时至2009年4 月双方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纺织公司以秦某等20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秦某等不服纺织公司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纺织公司的辞退决定,并请求纺织公司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期间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撤销纺织公司的辞退决定;纺织公司支付秦某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期间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秦某和纺织公司都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都作出了与仲裁裁决相同的判决。

详细解答: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在本事例中,包括秦某在内的纺织工要求纺织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纺织公司无正当理由推托不与秦某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是由纺织公司造成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事例中,纺织公司自2008年5月1日,即自2008年4月1日开始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的时间,仍没有与秦某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期间向秦某支付2倍工资。从本事例情况看,秦某到纺织公司工作已满1年,秦某要求纺织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仲裁机构和两审法院都没有支持,这种做法有些遗憾。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支持秦某要求纺织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相关法律:

(1)《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2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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