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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做好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工作的通知》内建房[2016]1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工作的通知》,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

《通知》允许农牧民以各项惠农(牧)政策补贴,农牧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等为抵押担保办理购房贷款,或他人(自然人、合法组织)提供抵押担保办理购房贷款。同时,凡属进城首次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享受当地政府50%的契税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关于做好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工作的通知

内建房[2016]175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盟市农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服务“三农”水平,支持农牧民进城镇购房,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去库存的政策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农行内蒙古分行共同决定积极推动农牧民进城购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工作全面开展

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是落实中央“去库存”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三农”的新使命。农行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方面与自治区政府开展了良好的合作,2013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确定农行内蒙古分行为自治区首家合作金融机构,2015年农行与各盟市合作“美丽乡村”产业基金项目。农行在“三农”市场有广泛的业务、客户基础和完善的服务网络。多年来,农行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得到了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认可,也得到了社会的好评。结合房地产去库存,在解决农牧民进城购房信贷支持方面,农业银行反应迅速,行动积极,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并推出“农民安家贷”专项产品。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工作,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与当地农行积极合作,建立沟通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积极推介农行作为农民进城购房的首选银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农民安家贷”,解决农牧民进城购房资金来源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行内蒙古分行将跟踪工作实施成效,定期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持续推动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工作深入发展。

二、确定工作重点,落实农牧民进城购房政策

(一)将落实自治区房地产去库存政策作为近期工作重点

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文件要求,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房政策的实施力度,并结合以下工作内容抓紧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1.全面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保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原户籍地的所有合法权益,允许农牧民以各项惠农(牧)政策补贴,农牧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等为抵押担保办理购房贷款,或他人(自然人、合法组织)提供抵押担保办理购房贷款。

2.凡属进城首次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享受当地政府50%的契税补贴。

3.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农牧民及其他购房者首次购房贷款利息优惠补贴政策,也可制定对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除税收外的一次性补贴政策。

(二)明确农牧民进城购房信贷支持政策

农行在全区为进城购房的农牧民提供“农民安家贷”产品,具体内容:

1.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或为新入城镇户籍未满1年(含1年)的农民;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自主自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

2.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

“农民安家贷”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按照现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执行20%,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购房税费减免或补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的降价额度均计入首付款;首付款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客户,可执行基准利率0.9倍优惠。

3.收入证明认定。

有雇主的,提供雇主开具的收入证明书;无雇主或无法出具收入证明书的,提供收入声明,并提供近期银行收入流水进行佐证;无法提供收入证明书且银行收入流水不充足的,可由地方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同意为贷款追加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增信证明,作为依据。

4.评分准入标准。

“农民安家贷”的评分准入标准按照农行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标准降低100分执行,即一手房、二手房“农民安家贷”评分准入标准分别为415分和385分。

5.还款方式及手续费减免。

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牧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借款人可采取按月、季、半年或按年的还款频率(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具体还款时间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借款人可开通自动提前还款业务,实现灵活还款。办理过程中,对借款人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

三、加强联动,做好宣传营销工作

(一)加强银政联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农行内蒙古分行就支持进城农牧民购房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各盟市银政双方要主动对接,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结合地区特点,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开展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建立专项风险补偿机制或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同时积极推动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农民安家贷”组合贷款,为农牧民提供全方位住房金融支持和服务。地方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合作机构要积极与当地农行对接合作,借助阶段性或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拓展合作空间,支持“农民安家贷”业务开展。

如农牧民住房按揭贷款出现风险,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涉农(牧)类各项补贴作为风险补偿优先受偿农行的贷款本息;地方政府也可先行偿还农牧民未还贷款本息,农牧民所购住房由政府回购并结清房款,回购住房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出租。需要处置抵押房产时,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将符合条件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并落实临时性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等措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农行内蒙古分行近期将在各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上对“农民安家贷”进行密集宣传,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为农行提供宣传便利,配合农行在当地房地产网站增加农民“安家贷”申请入口,方便农牧民申请住房贷款,在营业网点、车站、集镇等人员聚集地区集中宣传,悬挂宣传横幅、海报折页,充分利用平面广告、LED屏、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传递产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积极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的浓厚氛围。

(三)开展专项营销

农行内蒙古分行将组织开展以“农行与您携手·共创美丽家园”为主题的专项营销活动,积极推荐农牧民优惠购买、团购优质楼盘。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协调辖内开发企业相应推出支持进城农牧民购房专享优惠,配合农行抓住重点县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营销,扩大“农民安家贷”品牌影响力。农行要优化作业流程,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原则上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客户,10个工作日内放款。

(四)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要加强辖内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测,保持与农行信息沟通,重点推荐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好、农牧民进城购房需求较大、房价总体合理且波动较小的区域开展业务,防范市场风险。农行内蒙古分行要加强开发商资金来源、投向情况和楼盘销售价格合理性调查,重点防范项目完工风险和价格虚高风险。对不良贷款大幅上升,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区域,银政双方要会商分析原因,及时改进,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行内蒙古分行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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