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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农民工押金的该怎么办?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那么用人单位收取农民工押金的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耿某于2007年4月6日向某房地产公司提出辞职,实际工作至同年5月8日,耿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关系于该日终结。耿某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该公司收取耿某5 000元押金。耿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押金并赔偿损失,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耿某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区社保局投诉,该局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社保局3次到房地产公司进行调查,于同年10月9 B向房地产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耿某的押金退还并赔偿耿某的损失。房地产公司未予执行。同年10月24日,社保局向房地产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房地产公司于10月30日向社保局提出申辩。社保局收到申辩后,经集体讨论,于同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房地产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耿某的押金退还并赔偿其损失, 并对房地产公司处以人民币1 8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于次日送达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详细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事例房地产公司在与耿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耿某押金5 000元。该押金就属于房地产公司以其他名义收取的耿某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另外,房地产公司还要支付耿某经济损失。耿某辞职,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房地产公司不予退还,也不赔偿损失,耿某除了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外,还有权通过行政处理的方法解决。耿某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向某区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社保局保护其合法权益, 社保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处理,责令房地产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耿某的押金退还并赔偿其损失,并对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房地产公司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由此可见,通过行政投诉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好的方式。

相关法律:

(1)《劳动合同法>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84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2款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附: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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