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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农民工的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用人单位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农民工的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农民工黄某于2004年3月1 6日入职某机电设备公司,岗位是销售员0 2008年1月28日,机电设备公司(甲方)与黄某(乙方)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末尾载明:“……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1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1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机电设备公司没有及时将合同交给黄某。黄某于2009年1月1日收到《劳动合同》,同时,黄某于2009年1月1 日离职。黄某要求机电设备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遭拒绝。于是,黄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依法保护了黄某的仲裁请求。机电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详细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意义,一是便于履行劳动义务和行使相应权利;二是避免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劳动合同,擅自篡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针对用人单位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不交给劳动者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事例的特殊性在于,黄某与机电设备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机电设备公司不把其中1份交给黄某持有的,视为尚未与黄某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黄某的主张,并由机电设备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黄某与机电设备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该条约定没有导致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既然该约定有效,双方就应当严格履行。现有证据证明,机电设备公司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向黄某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由此产生双方视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机电设备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本事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保护了黄某的请求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16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81条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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