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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那么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199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农民工卞某连续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车辆调度员工作。2008年1月1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运输公司提出与卞某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卞某不同意,要求运输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仍按原约定履行。至2009年2月,双方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卞某再次要求运输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仍不同意。于是,卞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运输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自2008 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期间的2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卞某的仲裁请求。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败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后经双方协商,运输公司与卞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卞某放弃向运输公司主张2倍工资的要求。

详细解答: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订立:一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订立;二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且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事例中,卞某在运输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至2007年12 月31日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同时,该10年的工作年限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在卞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输公司违反规定不与卞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运输公司向卞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卞某要求运输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理由充分。仲裁机构和一审法院分别裁决和判决支持卞某的请求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

(1)《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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