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补改结合、提质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维护农民权益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
《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统筹、项目管理以及落实占补平衡、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整体谋划,整合安排;要严格依据规划实施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违背资源条件和农民意见强行推进。
《指导意见》明确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资源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仍坚持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同时,要做好用地审查把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环节拟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应首先注明建设拟占用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等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严格审查把关。
《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实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必须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把好项目验收关。
《指导意见》规定,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要纳入监管平台,构建和完善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补改结合管理台账,做到上图入库、统一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要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内容,落实监管共同责任。
延伸阅读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http://www.3jise.com/article/57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