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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丽江这些地方要征地了,看看补偿标准是多少?

近日,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连续发布一批征收土地预公告:为推进古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古城区将拟征收金山街道、开南街道、大研街道、束河街道和七河镇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用地。

以上这些地方有你家吗?如果有的话请继续看下去,下面的公告会告诉你涉及到的社区(村组)征地的具体信息。快来看看补偿标准是多少吧。

丽江市2016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拟统征收古城区金山、开南和大研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丽江市2016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丽江市2016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位于古城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金山社区居委会红光居民小组、红河居民小组,新团社区居委会九西居民小组、十北居民小组、十南居民小组、团上居民小组、五一居民小组、团山居民小组,东元居委会莲湾居民小组,开南街道办事处良美居委会启良居民小组,大研街道办事处文智社区居委会第八居民小组等11个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共约32.1422公顷,其中农用地30.4061公顷(耕地25.1182公顷、林地2.2962公顷、其他农用地2.9917公顷)、建设用地0.0920公顷、未利用地1.6441公顷,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以最终实测的数据为准,相关村居具体征地面积以土地权属确认为准。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2、安置途径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

1、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葬坟及其他附着物。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理。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888-5128910

特此公告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

丽江市201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征收束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丽江市201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征收有关信息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土位于古城区束河街道办事处开文居委会和龙泉居委会范围内。

二、拟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22.6667公顷(合340亩),征收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014修订)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2、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3、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

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风电场建设项目

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征收七河镇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现将征收有关信息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土位于古城区七河镇后山村委会本里课及高美村民小组。

二、拟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1.723公顷(合25.85亩),征收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2014修订)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2、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3、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古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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