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根据《意见》,我省将在东方、屯昌、文昌、琼中四市县开展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意见》明确4个市县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东方市、屯昌县、文昌市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在试点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原则上应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意见》同时明确试点内容及任务。首先,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市县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实行统一登记。
其次,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试点市县要尽早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两权”抵押进行登记,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要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其“两权”流转处置功能。
另外,《意见》要求,规范“两权”价值评估行为,探索建立“两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建立“两权”抵押物处置机制;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加大货币政策扶持和监管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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