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那么农民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
经典案例:
2009年6月7日,从广州打工回乡的农民工赵某经人介绍,到本地一家机械加工厂从事数控机床加工工作,双方约定月薪5000 元。机械加工厂要求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同意。同年7月3日,机械加工厂书面通知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与机械加工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机械加工厂于同年7月5日书面通知赵某终止劳动关系。赵某于同年7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加工厂支付经济补偿。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详细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是由于劳动者一方的原因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仍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来说未免过于苛刻。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的适用,有两个要点要注意:一是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要求两个书面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仅是口头通知而没有书面通知,则该条的规定不能适用。由此导致的后果便是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另外,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并没有终止,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根据该规定,在本事例中,机械加工厂无须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
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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