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赣林资字〔2015〕124号
发布日期:2015-07-07
责任部门:江西省林业厅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文件精神,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服务职能,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江西省林木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采伐限额管理政策
1、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畴。按照当地政府批准发布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规划林地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实施采伐(含采挖,下同),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林地上的林木、苗圃及取得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木花卉基地内人工播种、组织培养或扦插繁育的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2、实行限额分类、分项管理。采伐限额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两大类分类设置,并按权属、林分起源、采伐类型实行分项管理。除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类型限额原则上不得互相串换。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灾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灾害木清理。
3、取消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省厅不再备案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编限单位的限额控制使用采伐指标,采伐指标原则上每年一次分解下达到位。
4、允许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各编限单位商品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结转至下年度使用,但结转数量须上报省厅。生态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
二、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
1、适度放宽商品林采伐政策。集体商品林主伐年龄,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国乡联营造林以及原属国有现已转制的林木,其主伐年龄可参照集体商品林确定;国有林主伐年龄仍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在严格保护好天然阔叶林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工阔叶林和低产低效阔叶林采伐政策,全省不再设定阔叶树采伐指标限制,对人工营造的阔叶树、非林地上的阔叶树以及针叶林主伐中涉及的阔叶树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采伐技术规程审批。鼓励对郁闭度0.3以下或亩均蓄积量3立方米以下的低产低效林进行改造,改造中涉及的阔叶树(含毛竹低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松木采伐,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取消毛竹采伐限额管理,对公益林以外的毛竹暂不实行凭证采伐,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和销售。
2、推行按森林经营方案经营。鼓励和引导森林经营单位(村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经营规划),并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对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采伐量原则上按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控制。对单位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采伐指标可实行单列。
3、推行小片皆伐经营。坡度25度以下的山场,一次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300亩以内;坡度25度以上的,一次皆伐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亩;坡度35度以上的禁止皆伐。
4、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一级国家公益林禁止采伐,因教学科研或受灾等原因确需采伐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林业厅审批。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除天然阔叶林以外的林木,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简化采伐管理和审批环节
1、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经营者,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辖区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采伐申请,未设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直接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核和公示,符合发证条件的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林业工作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由林业工作站对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统一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复办理审批手续。
2、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做好采伐指标分配前的调查摸底,向社会公示采伐指标的申报时间和条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森林资源总量、可采伐资源比例、森林经营方案、森林抚育项目等进行平衡,然后将指标分解到乡镇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由乡镇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政府根据森林经营者的申请,按照分类排序原则合理安排采伐。分类排序确定的采伐指标,要在乡镇和村组进行第一榜公示,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再进行第二榜公示,一、二榜公示期均为7天。
3、简化采伐作业设计。森林经营者一次性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或者采伐零星林木、农民自用材、经济林木的,一律使用《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森林经营者一次性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上的林木,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和《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由省林业厅统一规定(式样见附件1、2)。
4、改变伐区监管方式。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造林。
5、规范采伐办证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简化核发程序,取消各类中间审核环节,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对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垦殖场等单位的采伐,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发证和监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林木采伐办证系统延伸到乡镇林业工作站,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因特殊情况造成已发采伐许可证当年没有采伐或采伐没有完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结转至翌年采伐。林木采伐后,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为当年至翌年12月底。
四、加强林政执法检查监督
1、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建立检查监督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林政资源管理综合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收购以及林政资源管理其他工作。检查结果要定期公布,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2、创新资源管理监督机制。对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其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依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引导建立新型资源管理机制,强化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采伐后当年和翌年未更新的,可按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其下一年度的采伐。
3、严格采伐指标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木材采伐指标,乡村两级不得截留,不得分配给没有可采伐资源的经营者或加工企业。对木材采伐指标分配的两榜公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对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经营单位或村组,应当停止其下一年度的林木采伐审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林业厅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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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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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http://www.3jise.com/article/577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