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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长沙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

近日长沙市政府就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出台新意见。8月3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9号)已印发。

根据该通知,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规定的被征收对象外,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有其他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通知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正在实施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附:

长政办发〔2016〕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长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的被征收对象外,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 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有其他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本通知生效之日正在实施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按照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可不出具低收入认定证明。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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