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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草原执法主体职能的设置应该了解哪些?

执法主体的职能设置,由行政组织法和与其业务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行政组织法是指国务院组织法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讲,由三个环节组成,即确立行政机构的地位和任务,确定行政机关具体化的编制以及配置比例适宜的公务员。

作为国务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是由国务院依据国务院组织法和《草原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草原法》的规定来确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韵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由《草原法》规定,也应纳入行政组织法调整的范围,确定编制和配备人员。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国务院确定农业部为国务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配置与职能相适应的内设机构,以及设立草原监理中心作为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相应职能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草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义,在于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行政目标和职责,落实到有能力完成目标和履行职责的机关、机构和人员配置上。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1.草原执法主体职能是由行政组织法和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地域性和层级性

草原执法主体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是由行政组织法调整的。我国虽然还没有系统的行政组织法,但已经有了不少体现行政组织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原执法主体的职能配置方案就是根据相应的规定制定的。草原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配置方案,既要遵守草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制定,还要结合草原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各地的草原,自然条件不尽相同,面积有大有小,各地草原行政执法职能会受地区影响而有地区性。从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到基层草原行政执法主体的能力也有区别,因此草原行政执法的职能更具有相应的层级性。

2.草原执法主体职能具有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特点

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行政执法越来越成为一种专业知识复合型的管理职能。草原行政执法职能既需要有保护草原生态、合理利用草原的专业知识,也要有行政执法需要的专业法律知识,以适应实现草原行政管理目标的要求。从现有草原行政执法队伍来看,两方面的业务知识都需要提高,但大部分人员是长期从事草原专业工作的,更需要充实行政执法的法律知识,不仅要熟悉草原法律、法规,还需要熟悉相关的行政法律知识。草原执法人员不仅要有多种专业知识,还要学会运用多种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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