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发布了2016年最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以及支付方式等都做了更新。以下是公告全文:
根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柳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6〕161号)文件,《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农用地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06〕211号)的规定,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柳州市征地办公室、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项目名称:柳州市2015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B1、B2地块)
(二)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城中区牛车坪村1、2、3组,河东村委会周边土地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前,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1组人均耕地为0.511亩,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2组人均耕地为0.511亩,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1人,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3组人均耕地为0.511亩,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人,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河东村委会人均耕地为0.569亩,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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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32号:http://www.3jise.com/article/58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