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草原执法概论》,草原执法是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程序,执行草原法律法规规章,保护和监督管理草原的法律行为。
草原执法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草原执法是草原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草原执法是以草原为主要客体而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草原执法是实现依法监督管理草原的重要环节。
(一)草原执法是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法律行为
国家监督管理草原,包括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技术等多种方法进行监督管理,而运用法律的方法是实现法治的要求。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和修改《草原法》的立法活动,体现国家对草原监督管理的意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实施行政措施(包括经济和技术的措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查处违法行为,以实现国家对草原的监督管理;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通过审理案件和法律监督来保障国家对草原的监督管理。
依法监督管理草原的过程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草原权属、草原规划、建设、利用和保护等问题,以及监督检查的整体过程。草原执法的任务是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草原执法是执法主体对接受监督检查或查处的当事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社会行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上述方针所指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所以广义的草原执法,既指监督管理草原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含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有关草原的案件和实施法律监督的活动。概论着重探讨草原行政执法活动,并从草原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分工和互相衔接的角度,论及有关草原的司法活动。
(二)草原执法是以草原为主要客体而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客体,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智力成果等。草原行政执法的客体,主要是因草原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草原和与草原有关的财物与行为。草原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战略资源,草原执法就是要保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业的可持续发展。
草原作为人类社会关系的客体,之所以要由法律规范来调整, 是因为草原资源的多种功能和它的稀缺性。1985年颁布的《草原法》,主要针对草原是畜牧业生产资料的属性,作出了保护、管理、 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法律规范,虽然提到了保护草原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但尚未将草原作为具有生态战略意义的自然资源,置于保护的地位。
草原资源在生态保障功能上的价值,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人类早期也有朴素的感知,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直到现代才为人们深刻认识。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更加重视以法律规范调整保护草原生态保障功能的社会关系。在立法宗旨中将改善生态环境放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并明确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草原执法是实现依法监督管理草原的重要环节
依法监督管理草原,是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依法行政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法取得,有法可依;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合法行使所取得的职权,行政权力的合法取得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前提;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
依法监督管理草原当然要体现以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这些基本要求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依法界定和组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等。二是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草原的行政权,包括按照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法制定监督管理草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相应的措施、办法;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措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依法接受监督制约,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机制。
内部的,如作为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包括它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对下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而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外部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关于草原执法的概念应该了解哪些?:http://www.3jise.com/article/58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