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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草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特征有哪些?

草原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行为的重要方式。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但具有不同的特征。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做出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处分是对有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内部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草原行政处罚,是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斛裁行为。

草原行政处罚的特征

1.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就草原案件的行政处罚来说,就是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而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则是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2.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特定

草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其行为违反草原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一般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人;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使区域和行使路线在草原上行使,破坏草原植被的人。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行政机关或与行政机关具有隶属关系的违法公务人员。如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人;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单位或个人。

3.行政处罚行为的外部性

草原行政处罚发生在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领域,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因此草原行政执法主体在对外执法过程中,才实施草原行政处罚。而行政处分发生在行政机关的对内管理领域,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一般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有时也会与草原执法主体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但处理时仍要区别不同情况,决定不同的制裁形式。

4.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行政处分的种类,依据

《公务员法》的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5.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法定而宽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

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当事人不服行政处分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依法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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