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天津市出台多项惠农补贴政策,继续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鼓励农户加快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种植效益,全面促进天津市现代化农业加快发展。以下是天津市惠农补贴最新信息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天津惠农补贴最新消息
为鼓励农户大力发展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牧草等高效经济作物种植,今年将对种植业结构调整(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实行补贴,每亩补贴600元。全面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积极落实好粮棉生产政策性补贴。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个项目统一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粮食生产农户给予补贴,每亩补贴95元。对全市种棉农户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56元。
对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种植大户购买、使用集约化蔬菜苗给予补贴:果菜类每株补贴0.15元、叶菜类每株补贴0.08元,年度育苗量1.2亿株,落实补贴资金1635万元。积极开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小麦“一喷三防”技术进行补贴,每亩物化和作业补贴7元,全市补贴1064万元。对31万亩小麦进行种子包衣补贴,每亩补贴7元,全市补贴217万元。全面启动宁河、宝坻7万亩水稻基质育秧技术示范补贴项目,每亩计划补贴40元,补贴资金280万元。
二、天津市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政策
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天津市启动实施2010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政策。
据介绍,贴息期限是2008年-2009年度,龙头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科技含量与附加值高、能够提升农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可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的银行贷款部分,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比率为项目贷款额的5%,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条件规定,凡申报贴息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作用或贡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的项目;必须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规模化、标准化、装备化和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必须是本区县、本行业中的优势或主导产业;在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带动作用。
申报项目的支持范围应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的贷款项目;用于企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升产品档次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用于企业进行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包装运输、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防疫设施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的贷款项目。
申报项目单位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即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2008年和2009年应有盈利业绩,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经济
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直接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储藏、运输和销售等。对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明显效果;要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直接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已实现可追溯,并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
指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市和区县财政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级财政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区县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
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涵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排水沟道等;
(四)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
二、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区县可以从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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