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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征收补偿纠纷案:补偿款被独占,女儿状告兄弟

近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县经济的不断发展,草场开发利用频率提高,涉及草场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草场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而草场纠纷处理的妥当、顺利与否直接也关系到农牧区的和谐稳定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障。

8月1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县法院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7月底,法院共审结涉及草场纠纷案件共计28件,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1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0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6件。

“虽然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涉及草场纠纷案件并不是很多,但是对于农牧民而言,每一起案件的最终判决或是调解结果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乌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徐毅介绍说,乌县法院在审理草场纠纷时,尤其是涉及家庭内部成员纠纷,推行家事审判理念,坚持诉前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将更多的家事纠纷化解在诉前、庭外,以此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日,板房沟法庭就调节了一起家人间因草场纠纷而诉至法庭的案件。艾某是板房沟乡灯草沟村一队村民。1996年,户主艾某以家庭成员五人(艾某、大儿子、大儿媳、三儿子、二女儿)的名义承包了1520亩草场,期限为50年,五位家庭成员均在草原使用证上有登记。

2010年胜得利煤矿因厂区建设,对艾某一家的部分草场造成了破坏,并按照相关规定与艾某签订草场补偿协议,共支付补偿款9万元,但该笔款一直由艾某的大儿子、大儿媳及三儿子三人占有使用。为此艾某的二女儿得知情况后,多次向三人索要补偿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哥等三人返还其草场补偿款1.8万元。

“该案虽涉及草场纠纷,但属于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承包权的纠纷,属于家事纠纷。”徐毅说,本案中草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应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草原的使用收益、补偿费用也应由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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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乌县法院板房沟法庭副庭长赛尔克·努合玛尔介绍说,在涉及草场纠纷案件中,部分纠纷并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如历史遗留问题,草场勘界不清、草场使用证界限标示模糊等情形,该类纠纷需要草场确权;涉及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也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另涉及土地(草场)补偿标准的纠纷也是不在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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