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海区2016年粮食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稳定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产量,营造生态环境,根据《镇海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若干政策》(镇政发【2012】9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办法。现将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奖励内容
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建立粮食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万亩优质高产粮食基地内(清水湖村、敬德村、长宏村、田杨陈村、觉渡村和沿山村)20亩以上水稻种植大户和功能区外200亩以上水稻种植大户,采取(1)早稻+连作晚稻+绿肥(或冬季翻耕)模式;(2)单季水稻+小麦模式进行生产,种植绿肥(或冬季翻耕)或种植小麦面积占水稻种植面积的60%以上,区财政按早稻或小麦面积给予最高每亩100元的补助;未达到60%的,每下降10%,补助资金相应减少10%。
2、开展水稻高产示范方创建,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全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连片水稻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可向区农业局农技总站申报水稻高产示范方,经区农技总站组织测产,对双季稻平均亩产前5名,单季稻平均亩产前3名,区财给予每方3万元奖励。每个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二个以上验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3、开展水稻高产攻关,营造高产攻关氛围。
列入省、市水稻高产攻关项目的100亩以上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认真落实区农业局农技总站技术指导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高产攻关单季稻达到平均亩产900公斤以上,双季稻达到平均亩产1000公斤以上。区财政另给予5万元奖励。
4、继续推进统防统治,实现病虫害综合防治,农药减量控害。
2016年度区财政安排40万元用于以稻水象甲为主的统防统治工作。疫区农户需严格按照区植检站病虫情报进行防治的,对防治药剂给予适当补助。
5、落实政策保险,完善生产保障。
水稻(早稻、晚稻)、小麦、油菜和杂交水稻制种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财政补贴90%,农户负担10%。最高保险金额依次为(800元/亩、1000元/亩)、500元/亩、400元/亩和2000元/亩。费率分别为(7%、9%)、6%、1%和10%。全区水稻种植统一投保种植业雇主责任险,保费4元/亩,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6、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种粮技术水平。
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引进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创新粮食生产科技成果,开展农田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生态种稻等示范效果明显的,区财政给予2-5万奖励。
7、加强粮食生产示范村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粮食生产示范村完成上级粮食生产工作任务,做好基础设施等社会化服务工作、农田环境整治工作和粮食安全生产,且通过区级目标考核的,区财政给予每个村5万元奖励。
8、加强金融支农,鼓励规模经营。
原则上对万亩粮食基地核心区内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粮食功能区内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通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委托流转土地的,土地租费5年一付的,可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区财政按直接流转费贷款余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农村信用贷款不享受该条政策。
9、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内的土地流转。
对经区级认定的粮食生产基地采取村级委托连片集中流转面积在200亩以上,流转期限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末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行政村每亩200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环境治理。
二、考核办法
1、水稻高产示范方创建考核办法:(1)区农业部门适时指派农技人员对高产示范方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在水稻收割时进行抽样实割,验收产量。(2)生产基地道路两侧及管理用房周边未发现废弃农药及废弃农膜堆放现象(3)区农业局和供销社指派专人,会同相关镇(街道)农办/农业科、行政村农业社长进行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考核。各项考核合格的农户,给予高产示范方创建奖励。
2、加强粮食生产示范村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粮食生产示范村水稻复种面积占全村耕地面积130%以上,早稻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插画地面积不增加的;村主要领导重视粮食生产,积极落实上级粮食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农业设施管护措施,做好粮食种植户服务工作;建立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措施,做到田间环境共治;做好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区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5万元奖励。
三、本奖励办法实施期限为一年。
四、本奖励办法由区农业局进行解释。
转自:http://www.zh.gov.cn/ggfw/fwxd/snfw/hnzc/201603/t20160325_524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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