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传导是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传导渠道,也是政府控制“土地闸门”的有效的传导机制。这种传导机制作用的条件是依赖于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来进行的。
在我国现行制度政策框架下,土地的供给分为增量供给和存量供给。对增量土地,在土地供应的审批环节上,涉及的审批有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 项目供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农用地转用审批分为单独选址项目和成片转用审批两块。单独选址项目主要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管线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这部分用地审批是按项目逐项进行用地审批的,政府能够控制用地结构,可以按照产业政策进行用地审批。 但对于成片转用的土地,在获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转用、征用审批(“批发”) 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应土地(“零售”)。
中央土地调控部门对地方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控制上,对建设用地总量、国家重点项目和占用基本农田项目进行的调控上。在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调控实践中,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传导。
1.土地一级市场
在土地一级市场上,主要形成两种市场传导途径。
模式一:划拨、出让模式。这种运作模式的特点是: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手中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不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可以通过有偿使用获得土地租金。
模式二:“收购——储备——开发——出让”模式。这种模式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土地市场为依托,以土地储备机构为载体,以土地基金为保障,形成规范、高效的城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一开发——出让”的运行机制。
此外,还存在租赁、人股和国家授权经营传导渠道。
土地供应传导机制对于调控部门来说,其优点是:(1)可以控制和调节国有土地出让的数量和时间序列;(2)可以控制国有土地的用途,实现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化和优化化,促进土地合理利用;(3)控制土地初级市场的交易方老 式和交易时机;(4)政府能对出让土地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2.土地二级市场
在土地二级市场上,土地政策传导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转让、出租、抵押等途径来实现。应该说,土地二级市场传导作用在社会经济中比一级市场发挥的要大,这是因为土地的转让和出租是社会经济运行必然伴随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经济交换和市场竞争的程度,就如同“货币”一样承担着经济流、信息流的“媒介”。但由于二级市场更多地体现一种市场行为,因此政府宏观调控控制力相对要弱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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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土地供应传导机制的意义:http://www.3jise.com/article/600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