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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有一定局限性

土地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虽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无论在调控范围上(包括深度和广度),还是在对调控能力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土地政策通常只有与其他政策相配合, 才能对宏观经济发挥更有效的调控作用。

(一)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受一定限制

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有一定现实背景,现行宏观经济主要是部分产业经济过热,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偏大,主要体现在房地产和与房地产密切老 联系的产业,因此,土地政策调控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戛 是必要的。土地政策必须统筹全局,站在国家的高度,确定参与宏观调控的方式和强度,考虑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包括市场准入条件、优化布局和规模等。从宏观调控的现实以及理论上看,这并无不当,并且在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是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这必将冲淡土地政策的主题,而使其成为一

个大的综合性经济政策。理性地讲,土地管理是产权管理、规划管理、市场管理,土地政策也应以此为基础体现对经济建设的保障,而不是对经济结构、布局和规模等的研究和分析。当然,土地政策的制定必须要考虑以上内容,但有竽 个主次问题。否则,忽视土地政策的特殊性,片面强调“大而全”,必将影响其健康发展,因为土地政策毕竟代替不了财政、金融等传统宏观政策。

(二)制定土地政策标准难以统一

国家运用统一的土地政策来调控经济,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操作。一是市场供地量如何确定。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产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土地的需求量是不同的;二是供地结构和布局的调控,因为重复建设、重点工程、盲目投资的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在不同时期、不同范围有着不同的内涵,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三是哪些行业过热、哪些行业供地过多等问题无法事先判断,而且从土地供应到投资形成规模也有一个滞后期,如果土地供应政策不能提前实施,就难以起到调控宏观经济的效果。因此,宏观调控中的土地政策应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存在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

(三)执行土地政策手段仍不健全

由于这一轮的经济过热是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促成的,对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是可行和必要的,因此目前土地政策的执行手段仍然以行政为主。在实践中,通常通过中央或部委文件来改变或取消现行法律中设置的相关许可事项和许可条件,同时为保证土地政策在地方的执行,中央派出各种调查组、督查组、特派员进行突击检查和督促,规范土地市场和利用。这对调控当时经济局部过热是有效的,但这些方式往往是事后的纠正性和惩处性有余,而事前的规范性和预防性不足,同时有悖于法治精神,并干扰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行政管理工作。这对于经济管理、土地管理的效果不可能是长效的,甚至有时可能适得其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依靠法制来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政府不能随意行政,任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建立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之上。土地政策的行政手段,应重点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与市场配置的关系,避免行政过度干预、牺牲市场配置机制的建立。

(四)进行土地调控出现时滞效应

通常近期投入使用的土地均是在前几年审批和供应的,由于过去大量的低价供地,致使目前的土地市场有较多的存量土地。因此土地供应计划紧缩抑制的是未来2~3年后的开发量,对短期内的开发量影响不大。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手头储存有大量待开发土地。因此,短时期的土地供应的紧缩并不能完全控制房地产投资商的大量投资。

此外,虽然当前对某些产业停止供地、某些产业限制供地和某些产业鼓励供地的做法,对新项目能否正常开工有直接影响。但项目从开工到投产再到投入市场,仍有一段较长时间周期,所以目前实施的土地政策对未来几年的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比目前的影响更大。

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局限性,决定了土地政策不能代替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而应努力寻求建立与金融调控政策结合、配套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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