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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家庭农牧场奖补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5〕年47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家庭农牧场奖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2016年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支持400个以上家庭农牧场发展农牧业生产。对农村实行标准化种植和专业大户连片流转耕地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优先给予支持。

二、奖补原则: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主要向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倾斜,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奖补对象:按照2013年青海省农牧厅下发的《青海省农牧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培育扶持暂行办法》(青农经〔2013〕303号)规定,培育的家庭农牧场。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四、资金使用方向:家庭农牧场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农牧业生产补助,不得用于生活开支。

五、项目管理

(一)加强对家庭农牧场奖补项目的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庭农牧场奖补工作,积极主动与地方财政衔接,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农牧部门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能,加强对家庭农牧场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二)加强奖补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农牧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农财〔2011〕529号)执行,项目资金一律实行报账制,保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到专款专用。

(三)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家庭农牧场奖补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县农牧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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