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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建设美丽乡村政策,推进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海南省住建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提出了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村庄建设应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应按规定编制行政村村域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二是编制村庄规划,应征求村民的意见,报批前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应在村庄公告栏公布;三是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四是村庄规划应根据乡村资源条件,因地制宜编制;五是村庄的各项建设应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报建手续。

《标准》梳理了美丽乡村建设参考类型和模式。按自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水平、产业发展特点、民俗文化、历史传承以及区域位置条件等,划分为产业特色型、滨海渔家型、乡村旅游型、生态保护型、文化传承型、环境整治型、城郊集约型、农村社区型等八个类型。

按资金投入来源以及组织方式分为政府投入连片建设模式、企业投入景区带动模式、政企合作建设特色村庄模式、政企村合作经营发展模式等四种模式。每种模式《标准》都详细介绍了海南省对应做得比较好乡村,给各市县美丽乡村建设提供范本和借鉴。

《标准》指出,村庄建设应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应按规定编制行政村村域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编制村庄规划,应征求村民的意见,向农民宣讲规划目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报批前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应在村庄公告栏公布,说明村庄规划实施办法和建房报建流程。

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村庄规划应根据乡村资源条件,因地制宜编制,各生活生产功能区布局合理,突出山、海、林、田、园、及乡土建筑特色,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及相关规划衔接。

村庄的各项建设应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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