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金办字〔2015〕2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精神,继续完善养殖业保险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通过建立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有机结合,分散养殖产业生产风险,提高养殖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保险品种。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奶牛政策性保险、育肥猪政策性保险。
(二)保险范围及规模。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奶牛政策性保险、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地区包括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已产过仔猪且畜龄在4周岁以下(不含)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且规范化、封闭化管理的养殖场(户);饲养场(户)经营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繁母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保险专用标识。
奶牛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奶牛。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奶牛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投保时奶牛畜龄在2.5周岁(含)至7周岁(不含)之间;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育肥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育肥猪。具体承保条件为: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含500头)或存栏量300头以上(含300头),且规范化、封闭化管理的养殖场(户);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必须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投保时育肥猪体重20公斤(含)以上;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三)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直接死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综合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我市养殖险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办理。
承保公司按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承保方式。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存栏量承保或出栏量承保。
三、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资金管理
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奶牛保险费4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地方保费财政补贴比例由青岛市、试点市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2分摊;对即墨、胶州市、黄岛区,两级财政按5:5分摊;对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崂山区,两级财政按2:8分摊。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四、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公布保险政策。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的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养殖场(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开展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普查。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情况进行逐场(户)普查。开展登记工作时,同时登记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的品种、防疫耳标,并区分是否已参加保险。
(三)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区(市)要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养殖场(户)名单和参保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养殖场(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五)时间安排。保险期限为1年(2015-2016年)。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领导机构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调度,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兔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增强广大养殖户致富的信心;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完善防疫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养殖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承保公司与畜牧部门要建立查勘“两证明”制度,采取现场查勘,监督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出具《病死畜禽确认表》和《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没有“两证明”的,承保公司不得赔付。
(四)建立协保员制度。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五)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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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最新实施方案:http://www.3jise.com/article/60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