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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葡萄种植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青金办字〔2015〕2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精神,继续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农业风险,加大保险业支持我市特色农业发展的力度,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业保险条例》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的原则,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农民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协同推进新型社区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保险品种。葡萄种植政策性保险。

(二)时间安排:试点期限为一年(2015年—2016年)。

(三)试点范围:葡萄种植政策性保险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平度市进行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四)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葡萄可以投保:整地块连片种植;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葡萄树树龄在3年以上(含)30年以下(不含);生长和管理正常;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葡萄全部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生长的葡萄,不属于保险标的。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冻灾;雹灾;风灾;火灾;暴雨以及因暴雨造成的涝灾保险责任。免赔约定:每次事故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或300元的绝对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六)保费标准与保险金额。保险费200元/亩,保险金额4000元/亩。

(七)保费补贴比例。结合我市实际,青岛市级财政对葡萄种植保险的保费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种植户自担。

(八)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葡萄种植保险集中投保。

(九)承保公司。综合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我市政策性葡萄种植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十)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葡萄种植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十一)赔偿处理

保险葡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绝对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数量。

葡萄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已采摘部分葡萄的果园,在赔款时要按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比例相应扣除。

三、资金管理

政策性葡萄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参照《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补充增加定损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领导机构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调度,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有关部门应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种植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试点市应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种植户名单和参保葡萄种植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种植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葡萄种植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种植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葡萄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确保政策性葡萄种植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定损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由试点区(市)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区、市种植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争议较大的也可由市种植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协调处理。

(四)建立健全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试点各区(市)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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