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属于安全设施用地(U3),城市用地代码为U32。
1、防洪:根据洪水规律与洪灾特点,研究并采取各种对策和措施,以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利工作。其基本工作内容有防洪规划、防洪建设、防洪工程的管理和运用、防汛(防凌)、洪水调度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等。防洪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防洪也是水利科学的一项重要专业学科。
2、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常造成江河沿岸河谷、冲积平原和河口三角洲、海岸地带的淹没。但由于洪水现象的周期性和随机性特点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这些地带被淹没的范围和时间既有一定的规律性,又是不固定的和有机率性的。这些受洪水泛滥威胁的地带,大多仍可被人类开发利用,从而出现了洪水灾害(见水灾)和防洪问题。洪泛区又常具有适宜发展农业与其他经济事业的优越条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洪泛区的开发利用日益扩大,有些地区还逐渐成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世界上很多国家,已开发的洪泛区常成为其主要经济区。如日该国洪泛区占其国土面积的10%,居住人口一半以上,聚集财富占72%,且有愈益集中的趋势。荷兰国绝大部分为平原,约有24%的土地低于海平面,80%的土地靠海堤保护。苏联有5%的土地受融雪、暴雨、冰凌洪水为害,平均每年有5400~8100万亩受灾。中国国土有10%左右的面积位于河湖沿岸及滨海三角洲地区,居住着约50%的人口,工、农业产值已分别占全国的70%与60%,历来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所在。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有类似情况。因此,防洪在很多国家的江河治理中被列为首要或主要任务。
3、防洪标准: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现期表示,有的采用实际发生的洪水表示,但差别不大。例如日本对特别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镇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对农田的防洪标准一般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亚农牧业区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国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标准,比1927年洪水大11%~38%,约相当于频率法的100~500年(随控制站而异)一遇洪水,但实际上许多河道都未能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http://www.3jise.com/article/61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