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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时应遵守什么原则?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随着国家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用。而由于当前我国对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因土地征用而发生的一系列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当前农村的社会稳定。讲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农村征地补偿时候遵守什么原则?

农村征地补偿时遇到特殊情况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处理?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通俗来讲,如果某人的户口在本村,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那么他(她)就享有地权,在土地被征收时就应以集体成员的资格分配土地补偿款;即使某人的户口迁出了本村,也不能简单粗暴的掠夺他(她)身为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还要看他(她)是否还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经济来源,为本村集体所尽的义务大小等多因素综合考虑。而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到户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的主体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治理相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二、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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