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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2016年大连市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86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0%,涉及农户近20万户,有力提升了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以下是辽宁大连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一、辽宁大连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情况

大连市土地流转以发展家庭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同时探索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全程托管、园区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涌现了一些“农户+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合作社”的土地托管经营、“农户+园区(基地)+龙头企业”的园区经营、“农户+集体+企业”的土地入股集体经营等典型经营模式。为满足外向型订单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需要,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在城西村规划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先由224户农民以承包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集中土地3328亩,成立了股份制企业,公司盈利后的利润,60%用于扩大再生产,40%用于股金分红。同时,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无论公司盈亏,每年每亩给予保底金200元-300元。既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又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转化成了产业工人。

随着土地流转的扩大和多元,确保农民做到了“四个不失”,即以地入股,不失地;以股分红,不失利;以股安置,不失业;以股为本,不失权。瓦房店市泡崖乡的仁峰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在附近15个乡镇探索开展了生产全托管、服务大包干的“全程”式土地托管服务和菜单“点菜”式的土地托管服务。该联合社通过引进大型农机具,形成了机械化耕整地、播种、病虫草害防控、作物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可以根据农民的生产实际需求,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各个环节的生产服务。同时,联合社在保证农用物资质量的前提下,还可以为服务的农户提供优质种子、化肥及农药等农用物资的供应,实现互利双赢。目前,仁峰农机合作社联合社拥有6家合作社,固定资产总值达1500多万元,共承担了15个乡镇、近5万亩农作物的耕种收综合作业。金普新区华家街道以金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依托,将农户的土地统一流转到园区,由园区进行统一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再引进龙头企业进行经营建设,打破了“农户+企业”的传统流转经营模式,形成了规模和聚集效益。

目前,园区共流转土地6491亩,涉及户数1749户,引进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好地农业有限公司、大连馨怡农业有限公司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多家,总投资额40亿元以上,吸收当地剩余劳动力到企业务工400余人,带动农民人均增收3090元。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依靠香洲集团,把城市资本与农村土地资源结合起来,开展股份合作、获利共享,彻底改变了当地面貌,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农民增收致富。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放活土地经营权,激活了更广泛的生产要素,促进了资源、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推动了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据统计,截至目前,大连市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1450个,其中50亩-100亩897个,100亩-200亩315个,200亩-500亩179个,500亩-1000亩38个、1000亩以上21个。规模化生产经营带动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做大做强,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40多万户,带动面达到58%以上。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在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中大幅增加非农收入。据市统计局统计,大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工资性收入占大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左右。

二、辽宁大连市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大政办发[2012]42号

大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和省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家要求,各地区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底,要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将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征收等管理与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工作任务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查清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签订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民小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完成地籍调查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依照程序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农村地籍调查采用80坐标系统。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500。各地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城乡一体的地籍信息系统,统一规范化管理。

四、工作原则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原则。

根据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2.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但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申请。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4.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原则。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原则。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7.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调查期间不能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划定争议的具体范围。各地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五)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六)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程序

各地区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采取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的办理程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工作成果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文字成果。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等图件成果。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档案资料。

七、时间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定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测量制图准备等工作。

(二)试点阶段。各地区分别选择2-3个村进行试点。

(三)实施阶段。在试点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以点带面,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成果。

八、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由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参加的大连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也要成立以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方案,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市国土房屋局将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工作落实。

九、经费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专款专用,保证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大连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军副市长

成员:王晋良市国土房屋局局长

王敬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洪喜市农委副主任

邹明达市国土房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屋局(联系电话:82823090),邹明达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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