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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发布2016年《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平阳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工作的开展,本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该文件,为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丰富安置群众选择。全县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在原有的两种方式上,增加一种。第一种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二种是产权调换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置建筑面积;第三种是市场化安置,应安置面积按照经评估的货币补偿单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其中,市场化安置还有购房补助的优惠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规定,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在领取房屋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我县范围内购买存量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改项目等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方案,由各属地相关部门、组织、单位负责制定,并由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统规自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相关政策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村民联建房项目(仅限于多层)建设资金筹措、安置房分配等工作的,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全程监管,房屋补偿协议、房屋拆除、政策处理台账、安置房分配方案等材料需由属地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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