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主页 > 生财有道

上饶县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

上饶县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

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农业厅根据中央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并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两个方面。我县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如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案和江西省2016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的通知》(赣财农〔2016〕22号)精神,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两个方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为工作主线,以提高耕地地力为基本要求,积极调动农民增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按照“市场定位生产、优质提升效益”的思路,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及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粮食产能稳步提升,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突出重点。在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县级审核,乡村实施。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补贴方案的制定、工作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乡村两级负责面积核实、上报,按照上级批复的核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三) 加强督导,严格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改革工作,规范农业补贴政策实施,严格补贴资金监管,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补贴内容

补贴内容为耕地地力保护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一)耕地地力保护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种植绿肥,推进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确保承包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国有农场补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

全省统一的亩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12元,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3、补贴面积界定

此次补贴依据以2015年上报耕地面积为基础,待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后,以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4、补贴程序

(1)核实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对农户补贴耕地面积进行核实。

①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乡镇。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在登记时要进行核减。

②乡镇初核。对村组上报的补贴面积,镇(乡、街道)组织农技推广综合站、财政所逐村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上报。补贴面积汇总表须经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局。

③县级确认。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查,最终确认全县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2)上报补贴面积。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补贴面积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3)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按照上级批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镇(乡、街道)财政所,各镇(乡、街道)财政所根据镇(乡、街道)政府盖章的发放清单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将发放结果张榜公示。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1、补贴对象及条件

(1)补贴对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2)基本条件

①种粮大户:在本县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以上,并经乡镇初核、县级确认、省级备案。

②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④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3)优先支持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下列三类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列入项目支持:

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以上(含申报补贴当年);推广应用了当地农业部门或上级农业部门当年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 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

2、补贴项目及标准

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1)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四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等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且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对已享受本项目补贴资金购买了工厂化育秧设备的,自享受补贴当年开始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补贴。

(2)稻谷烘干设备购置补贴: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粮食烘干机进行补贴,移动式粮食烘干机除外。补贴标准: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执行不高于4500元/吨·批处理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当年实际耕种的水田面积为依据,50亩~3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吨;300亩(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已享受2013-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购买了烘干设备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限额申报补贴。购买设备中的粮食烘干机,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应先落实购机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据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面积,参照上述标准申报补贴。

(3)植保机械购置补贴: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无人植保机、18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喷杆式喷雾机等两类植保机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所购买设备资金的50%予以补助,不论购买机型和台数的多少,单个经营主体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购买的设备中,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购机补购再申报本项目补贴,但本项目补贴和购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所购买设备总资金的50%。本项目仅针对2015年以来新购买的上述植保机械进行补贴。

(4)有机大米品牌补贴:实行品牌与基地挂钩,对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有机食品(稻米)认证的产品品牌给予补贴,每个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得进行重复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连片200亩-500亩的基地,补贴5万元;连片500(含)-1000亩的基地,补贴10万元;连片1000亩(含)以上的基地,补贴15万元。申报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满足:建有自主经营的有机大米生产基地,且有机基地面积及有机水稻种植面积均须达到连片200亩以上;加工的有机大米产品必须统一品牌销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只有有机基地、没有有机大米销售业绩的品牌,不予补贴。

3、补贴申报

(1)申报及立项程序

①自主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补贴申报条件,自主向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规模;经营主体跨乡镇区域生产经营的,在主要生产营经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并附其它乡镇面积证明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外来的种粮大户,按耕地所在地,逐级登记上报。同时兼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两重或多重身份的经营主体,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营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②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初核后,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

③上报备案。县级确认的支持项目,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2)申报材料。《江西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项目申报书》;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水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复印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另外提供有机基地水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申报人(单位)、申报主体类别、申报项目、申报时间等。

(3)申报时限。新型经营主体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并报设区市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4、项目验收

(1)验收申请。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单个项目实施后,即可向申报项目的乡镇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验收申请书。水稻种植保险合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须提供当年水稻种植保险合同。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及辅助设备、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须提供设备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须注明设备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购买者为合作社或服务组织的,注明合作社(服务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具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设备(粮食烘干机除外),还应提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一卡通"存折或法人账户账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以查验获得的购机补贴金额。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须提供有效的有机食品(稻米)认证证书、有机大米品牌,以及有机大米基地大小的证明材料和有机大米销售业绩材料。申报工厂化育秧设备、稻谷烘干设备及植保机械购置补贴的,需安装的设备提供安装前后的对比照片,不需安装的设备提供所购设备田间作业的实物照片;申报有机大米品牌补贴的,提供有机大米基地照片及有机产品照片。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标明项目验收申请人(单位)、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等。

(2)乡镇初核上报。乡镇政府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核,核实后上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

(3)县级组织验收。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收到乡镇报送的验收申请汇总材料后,牵头组织有关专家,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等形式,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5、补贴发放

采取先购后补、先建后补、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验收和补贴核算,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法人账户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财政局、县农业局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一次补贴资金清算,并将清算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6、项目监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乡、街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申报、核实工作。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立项、确认、验收等管理工作,如发现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的补贴申报资格。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新型服务主体电子信用档案,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转自:http://paper.srxnews.com/html/2016-09/21/content_3_1.htm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上饶县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http://www.3jise.com/article/62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