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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钦州市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贴新政策(全文)

为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需求,改善无房、低收家庭居住环境,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钦州市及时出台《钦州市本级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暂行办法》(钦政办〔2016〕25号)。《办法》出台后,钦州市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落实楼市“去库存”成效显著。2016年上半年中心城区(含钦州港区)商品房销售面积为69.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1%,商品房销售额27.67亿元,同比增长5.0%。

钦州市本级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精神,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需求,吸引外来人员来钦购房置业,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加快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一)实施购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钦州中城区购房,由政府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

(二)获取补助人员或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农民工等新市民。本办法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钦州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他外地来钦州购房置业人员等。具有钦州市城区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参照执行。

2.所购住房为购房人或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唯一住房。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包括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区、钦北区新城区(南北二级公路与钦州湾大道交叉口大转盘至林湖公园区域)。

3.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备案时间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

4.必须在我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限价住房、集资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二手住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包括“以购代建”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二、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搭建及房源进驻的条件

(一)市住建委负责搭建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市住建委网站http://www.gzjgw.gov.cn,以下简称房源信息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源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房源信息平台的所有销售房源信息及价格均对外公开发布,供农民工等新市民选购,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严禁捂盘惜售、先差后优等行为。

(二)进驻房源信息平台条件

按照公开、自愿进驻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住建委、市房地产业协会签订《商品房房源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并符合及接受以下条件:

1.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初始登记未售的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2.项目中凡未出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都应进入房源信息平台,不得少数或部分房源进入,另一部分不进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人或家庭给予100%的契税补助。

三、购房补贴申领(退还)程序

(一)提交的资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个人或家庭,持以下的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请办理购房补助手续。分两种情况:

1.购买期房的,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并办理,在提交备案材料基础上增加如下资料:(1)钦州市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或登录市住建委网站http://www.gzjgw.gov.cn下载,原件2份);(2)契税完(免)税证明(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3)住房状况证明(原件1份);(4)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5)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2.购买现房的(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尚未销售的房屋),提交如下资料:(1)钦州市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3)房产证复印件1份及办理(产权或转移或预告)登记回执单(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4)契税完(免)税证明(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5)住房状况证明(原件1份);(6)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7)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二)审批发放

市住建委对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1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购房补贴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用款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建委账户。市住建委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购房人。

(三)申领财政补贴后退房规定

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助,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住房,在实施购房补助期间申请撤销备案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享受购房补助。对已领取购房补助需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的,必须先向财政部门退回购房补助,方能办理退房、退税相关手续。(四)申请补贴期限

申请办理购房补贴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5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权利。

四、补助资金的筹集

符合购房补助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其中,60%的补助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分别由市、城区财政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解决。

五、落实优惠政策及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于进驻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按最低标准执行,时间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算,退出后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具体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具体由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公积金政策宣传引导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全力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进一步落实《关于明确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钦市建字〔2010〕43号)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设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落实。

(三)搭建房源信息平台,做好购房补助政策宣传,审核购房补助对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发放补助资金给购房人。此项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落实。

(四)统筹落实购房补助资金,按时拨付购房补助资金到市住建委账户。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资金监管及处罚措施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监管。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财政补贴或以先购后退等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办理购房补助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钦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购房补助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暂行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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