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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毁,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超强台风“莫兰蒂”登录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造成大面积的房屋损毁。那么,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该怎么处理呢?国家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首先,我国《物权法》的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权会灭失吗?

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理?

宅基地的使用权失去后应如何处理?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其次,宅基地申请人家庭成员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这种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密切相关——房在,土地使用权在;房毁,土地使用权丧失;如果要重建、翻建、扩建,原则上需要重新申请用地或者增加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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